银行|男子贷款392万买到烂尾楼,拒绝还贷遭银行起诉,法院:不用还!( 二 )



由于这处楼盘尚未竣工验收 , 不符合交付标准 , 无法交付 , 许先生和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了 , 房子没了还背着贷款 , 许先生心里憋着一口闷气 , 看了一眼自己跟银行签的合同 , 上面第38条约定赫然写着:
“贷款发放后 , 借款人或抵押人与售房人或其他第三方就该房产有关质量、价格、权属、条件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 , 均与贷款人无关 , 贷款人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贷款 。 ”
简单来说 , 甭管许先生的房子是顺利入住还是烂尾了 , 他都必须照样按时还贷 , 许先生起初照样还 , 后来越还越气 , 心想自己再也拿不到房子所有权了 , 干嘛还这么悲催地还银行贷款呢?2019年年底 , 许先生直接断了向银行支付月供 , 银行连番催促 , 遭到许先生拒绝 , 随即诉至法院 。
2021年下半年 , 一审法院考虑到房子无法完成交付 , 让薛先生继续按月还贷已经没什么意义 , 判决其与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解除 , 合同是解除了 , 但许先生得归还银行借款本金、利息以及没能按时还贷的罚息合计220余万元 。

许先生一口老血都要呕出来了 , 开发商没钱退房款 , 自己拿不到房和这部分款还要一下给银行两百多万 , 就算把开发商卖掉也是凑不出这么多钱来的 。 因此 , 一审判决下来后 , 许先生立马上诉至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他认为 , 与银行的合同解除之后 , 自己不应该继续承担剩余贷款的还款责任 。
一审法院的判决依据就是前面提到的许先生与银行所签合同第38条约定 , 但这一格式条款虽然非常普遍 , 却存在一个关键性问题 , 它刻意加重了购房人的责任 , 减轻了银行的责任 。
最高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 , 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 , 出卖人(开发商)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银行)和买受人(许先生) 。 ”
许先生遇到的情况就符合这一条款所述情形 , 开发商破产无法交付房屋 , 以至于买卖合同解除 , 许先生主张解除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是有依据的 , 至于他和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贷款及担保合同》第38条约定 , 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相抵触 , 剩余贷款的还款责任应该由开发商去承担 。

同样是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 不还银行贷款 , 为什么许先生的案子是银行败诉 , 其他很多案例是购房者败诉呢?其实这并没有什么异常之处 , 因为一般情况下 , 这一合同解除 , 购房人收到开发商退还的按揭贷款支付的购房款 , 债务就转移了 , 银行可以要求购房人归还贷款本息 。
但是 , 许先生碰到的开发商破产清算 , 没钱退还两边的购房款 , 这个债务是开发商的 , 一分为二去看待 , 开发商应该将贷款支付的那部分购房款如数还给银行 , 许先生个人支付的购房款也要予以返还 , 两边的合同都已经被解除了 , 债务也没有实现转移 , 因此许先生不应继续承担偿还银行贷款的义务 。
判决下来后 , 许先生长舒一口气 , 感觉心头的阴云都散去了 , 虽然没能如期实现住进新房子的愿望 , 但至少不用再两头吃闷亏受委屈 , 许先生遇到的情况比较特殊一点 , 并不是所有购房者与银行之间的债务关系都可以因烂尾而免除 , 所以在决定买房之前 , 还是应当充分考虑承受能力 , 做好风险的预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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