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经济适用房怎么分】1、 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的,离婚如何分割
根据《经济适用房管理管理办法》的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的,首先遵照夫妻协议约定,夫妻对经济适用房没有达成约定的,由于无法估计房产的价值,因此也就无法确定补偿的数额 。在此种情况下,对购买不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不予分割,等到取得完全产权时,再行分割 。此时,就涉及到房产增值或房产贬值的问题了 。为了避免发生难以预料的情况,可以选择申请回购 。对回购取得产权的房产按照市场几个进行分割即可 。此时,还有一个比较可行的办法,就是夫妻可以竞价拍卖该经济适用房,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
2、 购买的经济适应房已满5年的,离婚如何分割
同样的,夫妻对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的,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以后,取得该房完全产权 。再由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评估该房的价值,按照夫妻共同的原则分割此经济适用房 。取得产权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相应的房屋价值补偿 。
经济适用房买卖纠纷1、借名买房:“借名买房”是即指不符合资格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人以他人有资格的名义来购买经济适用房 。房屋产权证上的权人为名义上的购买人,但是实际上出资的却是另外的人 。一般借名买房的双方当事人在会购房前私下签订协议,对借名的行为做出约定:
双方明确地约定一方将自己拥有的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房号让给他方;双方不明确约定房号,只签订协议约定,而房屋购买后房屋的权利将归属于实际出资的一方 。这种情况下起纠纷通常是因为房屋的所属不明确,而法院判决倾向将是实际出资人会享有经济适用房的长期居住权 。
2、黑白合同:“黑白合同”则是指在对购买时间不足五年且不满足上市交易的条件的经济适用房交易时,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将以经济适用房当时的原价进行交易 。这种合同表面上是按照原价转让经济适用房,实质上是买卖双方同时约定过高的装饰设备的补偿款,保证卖方能从中赚差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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