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理赔案例】
买保险就是给自己买一份未来的保障, 可王先生买的重大疾病险在他心脏病发作之时, 却没能帮上他的忙, 反而给他带来了一场官司 。 昨天, 采访人员从虹口法院获悉, 法院对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 驳回了王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2万元的诉请 。
2006年6月, 王先生为自己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 class="KeyWord" target="_blank">重大疾病保险, 在支付了两期保费后, 因未按时缴纳保费导致合同在2008年8月中止 。 9月, 他再次来到保险公司, 并填写复效申请书, 在背面的健康告知及声明书上草草地打上几个勾, 缴了费, 恢复了保险合同效力 。 没多久因冠心病、心绞痛住院治疗, 出院后, 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 可保险公司给出的答复是“王先生复效前因患冠心病住院治疗, 复效时未如实告知我公司, 根据保险法及保险条款相关规定, 本公司不予赔付保险金, 解除保险合同处理 。 ”原来2008年的7月, 王先生曾因冠心病住院治疗, 考虑到时间安排等原因而没采取手术治疗, 待病情转好后就出院了, 在申请复效时, 未将此事告诉保险公司 。
审理中, 王先生表示自己并非故意不告知, 是保险公司在他办理合同复效过程中没有提示他, 更没有主动询问, 既然健康状况如此重要, 保险公司理应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并应主动进行了解 。 因此, 他要求保险公司支付2万元保险金, 并继续履行合同 。
保险公司则认为, 王先生在办理保单复效手续时, 签了保险复效申请书, 该申请书声明栏处特别载明了有关身体情况的声明内容, 王本人也在该声明栏下方签字确认 。 说明其已知晓并明了自己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但他却隐瞒了自己的病情, 因此公司拒绝赔付是合法的 。
法院审理后认为, 保险公司通过要求王先生填写保险合同复效申请书的方式, 询问他的健康状况并无不当 。 并且保险公司已经通过“客户说明”对办理复效应注意的事项和免责内容进行了提示和说明, 王先生未能将自己的健康状况告知保险公司,应属王先生自己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其如实告知义务 。 由于2008年7月王在医院治疗冠心病, 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涉诉附加险保险合同复效, 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因此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已复效的涉诉附加险保险合同, 并对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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