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户|离婚时约定房子给女儿,父亲事后又反悔,房子到底该归谁?

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书
约定将房屋赠与女儿
不料,待女儿成年后
父亲却反悔了
这套房到底该归谁?
采访人员今日从广州花都法院获悉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
均判决父亲应配合
将房产过户到女儿名下
基本案情:父亲离婚时房产赠与女儿后又反悔陈某(男)与方某于1990年登记结婚,并于1992年育有一女小佳。2004年1月,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离婚,约定:陈某名下房屋归女儿小佳所有。小佳成年后,多次催促父亲陈某完成对涉案房屋的变更登记,但陈某一直拖延未予办理。母亲方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将房屋过户给小佳。陈某辩称,这套房屋并未交付,赠与关系并未成立,他可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对小佳的赠与。
法院判决:父亲应配合将房产过户到女儿名下花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某将其名下的房屋过户到小佳名下,房屋过户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小佳承担。陈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过户|离婚时约定房子给女儿,父亲事后又反悔,房子到底该归谁?


法院指出,关于离婚协议效力和撤销的问题,首先,双方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达成一致意见而签订了离婚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陈某并未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就财产分割问题提出变更或撤销的请求,且陈某举出的证据也不能证实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其次,离婚协议是双方处理离婚、子女抚养、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的整体协议,且涉及人身关系,区别于单纯的财产协议,因此,双方均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关于撤销赠与的规定要求撤销赠与。为此,离婚协议是当事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陈某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中有关房屋赠与的条款,理据不足,不予支持。法官说法:除非存在欺诈、胁迫,财产分割协议不得撤销花都区人民法院经办法官赖秋芳表示,离婚协议的签订以双方达成离婚意愿为基础,离婚协议除了对双方的财产分割进行约定外,还会涉及债务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协议中赠与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其他财产的分割等内容互为前提,构成一个整体,是“一揽子”解决方案。离婚协议虽然名为协议,属于合同的一种,但婚姻关系本身是一种身份关系,应优先适用婚姻的有关规定。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除非在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财产分割协议不得撤销。离婚时,男女双方协议将财产赠与子女是基于双方原有婚姻关系这一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财产分割可能考虑了保护、照顾无过错一方或者未成年子女利益等因素,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反悔,会给无过错一方或双方的子女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害,也可能会助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导致恶意一方利用赠与的任意撤销权达到既离婚又在离婚后主张重新分割财产、恶意占有财产的目的,这与法律精神相悖,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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