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情况下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 , 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罚款 。 也就是说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 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李某、陈某二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的决定 , 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
三、如何让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法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国家为农民提供的专属保障 , 原则上是不能转让的 。 不过 , 基于农村社会情况的复杂 , 以及当下人员流动的现实 , 在特定情况下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也是允许转让的 。 合法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 , 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转让
转让人与受让人 , 都是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这时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 , 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的内部转让 。 这种内部转让 , 不影响现行土地制度的设定 , 不影响土地的保障性质 。
2、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 并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人为集体组织 。 所以 , 农民在转让其名下的宅基地使用权时 , 应当征得所有权人 , 也就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 。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 需要依法重新进行审批 , 重新登记发证 。 因此 ,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还需要重新经过乡镇政府及县级人民政府的审核、审批 。
3、转让人户口应该已迁出本村或属于“一户多宅或多房”
宅基地具备保障性质 。 因此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 需要考虑转让者的自身情况 。 若宅基地转让后 , 转让者无力自我保障生产生活需要 , 则原则上宅基地使用权很难征得村集体组织同意 , 通过相关审批 。
如果转让人户口已迁出本村 , 或属于“一户多宅或多房” , 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不影响其生产生活保障 , 则可认为转让人符合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 。
户口迁出 , 也就意味着转让人生产生活范围不再局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 , 其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实现社会保障 。 一户多房 , 转让部分宅基地使用权后 , 不影响转让人的生产生活 。 均可视为转让人符合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 。
关于一户多宅 , 这个情况就复杂一些 。 原则上按照我国“地随房走”的法律原则 , 在特定情况下允许在房屋存在的情况下暂时不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 这也是农村存在一户多宅的主要原因 。 这种情况下 , 一户多宅符合法律规定 。 其对外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 法律上并不禁止 。
4、受让人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受让人即使是本集体组织成员 , 也需要符合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 , 需要受到“一户一宅”的限制 。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 ,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 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 , 不能突破土地管理法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限制 。
5、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需要一并转让
按照我国法律的“地随房走”原则 , 宅基地使用权需要随房屋所有权一并转让 。 因此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前提条件是房屋所有权的转让 。
实践中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受到法律的诸多限制 。 这也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基本权益 。 毕竟宅基地使用权具备着不可取代的保障性质 , 是农民生存于农村社会的基本条件 。 在土地资源有限的情况下 , 严格地转让限制 , 有利于对农民的保障 , 有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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