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中供地政策什么意思法律分析:1、集中供地是指国家允许22个重点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南京、苏州、杭州、厦门、福州、重庆、成都、武汉、郑州、青岛、济南、合肥、长沙、沈阳、宁波、长春、天津、无锡)每年集中对外出售土地3次 。2、每年三次集中挂地、摘地 , 从土地信息上更具透明 , 开发商们珍惜这几次囤地的机会,自然会倍加重视 。供地单位也会因为土地的紧俏可能拍出好价钱而不会私下与某家企业勾地 。土地市场的收紧,加速了中小开发商出局的节奏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关于2020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
第一条总体要求:
(一)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 。在控制总量的前提下,计划指标跟着项目走,切实保障有效投资用地需求 。
(二)坚持节约集约用地 。既算“增量”账 , 更算“存量”账 , 统筹安排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推动全面高质量发展 。
(三)坚持分类保障 。对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 , 在用地批准时配置计划指标 。对未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以当年处置存量土地规模作为核定计划指标的依据,加大存量盘活力度 。
第二条配置方式:
(一)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在批准用地时直接配置计划指标 。包括: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纳入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项目用地 。
国家批准农用地转用项目,用地审批时直接配置计划指标 。地方批准农用地转用项目 ,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行审批用地,预支计划指标,并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备案系统及时报备 。每个季度末,部根据各?。ㄇ⑹校┰诒赴赶低潮ū盖榭? ,统一确认配置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依法撤销或调整的,其计划指标自动失效 。
(二)未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配置计划指标与处置存量土地挂钩 。其中,对2017年底前批准的批而未供土地 , 按处置完成量的50%核算计划指标;对2018年以来批准的批而未供土地,按处置完成量的30%核算;对纳入本年度处置任务的闲置土地,按处置完成量的50%核算 。
上述计划指标配置,由各?。ㄇ⑹校┰谂┯玫刈蒙笈型吵锇才?,量入为出 。部将根据各?。ㄇ⑹校┐χ么媪客恋厍榭觯?年终核定计划总量,各?。ㄇ⑹校┠甓扰渲眉苹副瓴坏猛黄坪硕?。
(三)落实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的原则 。各?。ㄇ⑹校┥笈斡玫厥币魅肪咛逑钅浚?防止产生新的批而未供土地 。
(四)鼓励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 。相关计划由各?。ㄇ⑹校└菪枰范?。
2、未供先建的用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哪一条 …_百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 , 对于没有办理土地供应审批手续,擅自建起的工程或建筑物,应依据上述规定处理 。
未批先用属于违法用地,违反土地管理法,它和未供先用意思是不一样的 。
3、西安市未供即用违法用地怎样查处按照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未供即用就是征地手续审批后在没有办理出让供地手续的情况下就进行了建设,因该占用的是已经报批但还没有供地的土地,予以没收地上建筑物并处以罚款的处罚 。
未供即用土地处罚标准?土地批而未供,未供即用受到的处罚要根据该土地具体的情况而定 。以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完成闲置土地处置任务:(一)未依法取得动工开发的手续 , 无施工许可证或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二)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实际未动工或未达到动工认定标准的;(三)政府未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或者未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的;
4、什么叫未批先建“未批先建”是指建设单位未依法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以及建设项目环境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
限批令是国家环保部门对严重违规的行政区域、行业和大型企业发出的停止审批其境内或所属的除循环经济类项目外的所有项目的通告 。“未批先建”项目严格按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和处理原则及时责令限期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未批先建”项目(2001-2009年)严格按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和处理原则 , 对现有问题项目进行仔细的梳理,对符合当前规划要求 , 产业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同时又符合现行环保审批条件的项目 , 及时责令限期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对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及其污染严重或存有严重环境风险隐患的项目,按照相关要求坚决予以取缔 。
1、可补办环保手续项目
(1)在17个工业区块内,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符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现有建设项目,应责令尽快补办环评审批手续 。
(2)不在17块工业区块内,但位于原集中建设区块的项目,根据沪府办发〔2011〕51号文件的要求,对于企业成长性好、经济社会效益明显,资源消耗小,环境影响少的,应联合经委 , 规土、安监、卫生等部门进行全面评估,在符合各类要求并能确保环境安全的前提下,依法予以补办环评审批手续 。
(3)不在17块工业块内,又不在原集中建设区内的,但项目各项指标均优异且近期又不可能马上进行迁移的项目,在认真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并报请区政府同意后补办环评审批手续 , 同时要求企业承诺项目逐步向工业园区转移 。
2、不可补办环评审批手续
(1)在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前建成并投入使用的项目 , 目前运行中对环境未造成不良影响,未造成环境矛盾的 , 由项目单位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经所在地政府同意后,报区环保局备案,项目纳入正常环境管理 , 不再另行补办环评审批手续 。
(2)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新五小”以及有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或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项目,必须依法报请区政府对其予以关闭 。
(3)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及淘汰类项目不应予以补办 , 应优先进行结构调整,原则上在“十二五”期间落实 。
扩展资料
未批先建的法律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新环保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 处以罚款 , 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
企业“未批先建”违法行为长期未被处罚 , 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环境行政执法不作为或难作为;二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过广,不但增加了社会运行成本也加大了环境行政执法难度 。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新环境保护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奉贤区推进建设项目环保管理中“未批先建 , 久拖不验”
“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是指,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
除火电、水电和电网项目外,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是指,建设项目的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如地质勘探、平整场地、拆除旧有建筑物、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通水、通电等不属于开工建设 。
火电项目开工建设是指,主厂房基础垫层浇筑第一方混凝土 。电网项目中变电工程和线路工程开工建设是指,主体工程基础开挖和线路基础开挖 。
扩展资料
“未批先建”项目(2001-2009年)严格按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和处理原则,对现有问题项目进行仔细的梳理,对符合当前规划要求,产业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同时又符合现行环保审批条件的项目,及时责令限期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对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及其污染严重或存有严重环境风险隐患的项目,按照相关要求坚决予以取缔 。
1、可补办环保手续项目
(1)在17个工业区块内,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符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现有建设项目 , 应责令尽快补办环评审批手续 。
(2)不在17块工业区块内 , 但位于原集中建设区块的项目 , 根据沪府办发〔2011〕51号文件的要求,对于企业成长性好、经济社会效益明显,资源消耗小,环境影响少的 , 应联合经委,规土、安监、卫生等部门进行全面评估 , 在符合各类要求并能确保环境安全的前提下,依法予以补办环评审批手续 。
(3)不在17块工业块内,又不在原集中建设区内的,但项目各项指标均优异且近期又不可能马上进行迁移的项目,在认真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并报请区政府同意后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同时要求企业承诺项目逐步向工业园区转移 。
2、不可补办环评审批手续
(1)在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前建成并投入使用的项目,目前运行中对环境未造成不良影响,未造成环境矛盾的,由项目单位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经所在地政府同意后 , 报区环保局备案,项目纳入正常环境管理,不再另行补办环评审批手续 。
(2)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新五小”以及有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或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项目,必须依法报请区政府对其予以关闭 。
(3)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及淘汰类项目不应予以补办 , 应优先进行结构调整,原则上在“十二五”期间落实 。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_奉贤区推进建设项目环保管理中“未批先建久拖不验”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未批先建”是指建设单位未依法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以及建设项目环境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
限批令是国家环保部门对严重违规的行政区域、行业和大型企业发出的停止审批其境内或所属的除循环经济类项目外的所有项目的通告 。“未批先建”项目严格按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和处理原则及时责令限期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扩展资料:
未批先建的法律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新环保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 , 擅自开工建设的 , 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
企业“未批先建”违法行为长期未被处罚,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环境行政执法不作为或难作为;二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过广,不但增加了社会运行成本也加大了环境行政执法难度 。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未批先建
没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或者获得相关手续而私自先建造建筑,该建筑为违法违章建筑 。。
针对我国城市建设用地批而未用现象十分突出的问题,国土资源部将开始全面清理活动 。对用地供地率无法明显提高的地区,将暂停建设用地审批受理 。
采访人员1日从国土资源部获悉,目前,我国部分地区普遍存在一方面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紧张,另一方面城市建设用地批而未征、征而未供现象突出 。为此,国土资源部近日决定将清理批而未用土地等纳入"双保行动",并作为后续阶段重点任务之一 。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在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中加快处理批而未用土地等工作的通知》,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用地批准文件、实施方案批准文件逐项核查,对2007年和2008年所有批而未用土地进行清理统计,逐项登记,建立数据库,分别提出处理意见 。清理结果逐级上报至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今年下半年开展的土地例行督察工作,也将把对建设用地批后使用情况和清理批而未用土地情况作为重点内容 。
国土资源部要求分类处理批而未用土地 。对批而未用土地的处理,要优先用于扩大内需急需用地项目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抓紧办理相关手续 。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征地和用地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 。由于项目自身原因造成未供地的,及时调整给急需用地项目 。不及时办理供地手续又不愿意调剂的项目,督促用地单位限期办理供地手续,限期开工建设,否则到期依法取消项目用地 。
国土资源部要求 ,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汇总全?。ㄇ⑹校┡从玫赝恋厍謇斫峁∩希?制定分类处理意见,组织具体实施 。根据清理情况确定批而未用地土地重点清理地区,对批而未用比例较高的地(市),要加大督促整改力度 。到今年9月 , 对用地供地率仍未明显提高的地区,将暂停建设用地审批受理 。
没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或者获得相关手续而私自先建造建筑,该建筑为违法违章建筑 。。
5、存量建设用地是什么意思【批而未供土地是怎回事,集中供地政策什么意思】存量建设用地,一般指在变更调查数据中为建设用地或在农转用有效期内完成农转用审批的地块 , 是相对于新增建设用地的概念,主要包括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城镇低效用地、到期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等 。
批而未供土地:指依法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满两年没有供应出去的土地 。
闲置土地: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未动工开发);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已动工,但面积不足1/3);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但投资额不足1/4) 。
城镇低效用地:指城镇中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的土地,包括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退二进三”产业用地,布局散乱、设施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城镇、厂矿和城中村等 。
存量建设用地的拿地流程:
1、用地申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计划公布后 , 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时限内,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向用地申请 。
2、选择拿地方式
根据土地用途和项目类型,相应确定提供建设用地的具体方式(批准使用、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和配置方式(行政、协议、招标、拍卖、挂牌) 。
3、编制供地方案
供地方案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的向建设用地申请者提供土地的具体方案,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拟供地位置、用途、面积、规划条件、建设项目内容、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供地方式、配置方式、供地安排等 。供地方案编制后,应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
4、实施供地
供地方案批准后 ,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供地方案,具体实施供地 。
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供地面积必须符合《建设工程用地定额指标》和《工业用地投资强度指标》(投资强度、最低容积率、配套用地等)等的要求 , 不得超标准供地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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