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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表示,保理业务是指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以往保理合同属于“无名合同”,与保理合同相关的案件大多只能参照适用《合同法》中类似合同及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而在实践中,因法律缺少具体规定而导致“同案不同判”情况时有发生。为适应我国保理行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民法典将保理合同列为新增典型合同,让保理业务有法可依,保理合同自此成为了“有名合同”。
律师声音
有助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洋表示,保理合同主要涉及三方当事人,即保理商(开展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商业保理公司)、债权人(基础合同中的债权人,其在保理合同中将基础合同中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债务人(基础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人)。
谈及民法典设置保理合同的意义,王洋认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保理业务在促进我国信用贸易发展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但与此同时,保理业务中虚构基础交易、伪造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以金融创新为名过度扩张信用等乱象频出,保理纠纷案件数量呈逐年递增态势。
因此,民法典增设保理合同并由最高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通过立法及司法解释明确保理规则,对保理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促进我国实体经济发展,法院审理保理合同纠纷也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将婚姻的权利
交还当事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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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前隐瞒重大疾病
妻子起诉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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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丈夫拔牙流血不止,原是患有严重家族遗传病,一直被蒙在鼓里的妻子得知后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婚姻,法院判决撤销婚姻关系。此案是民法典实施以来,成都市首例隐瞒重大疾病撤销婚姻案。
法院审理认为,血友病A型是严重的遗传性凝血障碍疾病,属于重大疾病。刘先生在婚前明知自己患病,登记结婚时却未将其患病情况如实告知王女士。据此,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之规定,法院判决撤销原告王女士与被告刘先生的婚姻关系。
法官释法
患病方须如实告知,否则可撤销婚姻
关于一方患有疾病的婚姻,《婚姻法》第十条曾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可以看出,原婚姻法将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条件,如果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又未治愈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宣告婚姻无效。民法典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排除出禁止结婚的条件,将婚姻的权利交还给当事人自己,更加尊重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但要求患病一方必须如实告知,否则,另一方可以申请撤销已登记的婚姻。
律师声音
从禁止结婚到“交由当事人决定”
【这些案例与你息息相关!|民法典宣传月| 这些案例与你息息相关!\",\"i11\":\"民法典宣传月】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文璞表示,从禁止结婚到“交由当事人决定”,民法典的此种改变是对于宪法中婚姻自由精神的体现和贯彻,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公民选择权的尊重,也是对民事法律体系中诚信原则的完善,体现了法律价值体系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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