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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26日,成都市双流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民法典施行后双流区首例高空坠物案,当庭判决被告罗某赔偿原告胡某某3200元,驳回胡某某其他诉讼请求。侵权人当场履行。
法官释法
“天降之祸”归责将更明晰
承办法官表示,对于高空抛坠物侵权纠纷,民法典矫正了已废止的侵权责任法在分摊责任时打击面过大、有违归责基本法理的弊端,明确了应由侵权人依法承担责任为原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为例外的责任承担方式。本案的基本审理思路也是如此,在现场勘验后,认为罗某为侵权人具有高度盖然性,故判决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非由该单元的其他业主分摊。
律师声音
明确建筑物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
现实生活中,高空抛物事件的受害者往往因为找不到具体的侵权人而难以维权,《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的规定,并于同条第二、三款规定了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履行预防义务、公安机关应当承担调查义务等。
针对这些变化,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竹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后两款的规定体现出立法者对过去十年间仅仅依靠侵权责任法来规范高空抛物责任,导致相关现象治理难度加剧的反思。针对该条第二款“建筑物管理人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王竹表示,主要应包括“安全警示、宣传和教育措施”“消除危险措施”和“高空抛物来源监控措施”三个方面。


民法典为善意供乘人减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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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载朋友遇车祸被索赔16万
“好意”能不能减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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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好意驾车搭载朋友回家,不料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朋友受伤。经治疗康复后,朋友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16万余元。日前,绵阳市涪城区法院根据民法典中“好意同乘”条款之规定,酌定原告承担被告应承担责任的30%。
法官释法
既保护受害者权益也倡导助人为乐
承办法官称,根据民法典中“好意同乘”之规定,当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时,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主要是指非营运机动车的驾驶人基于亲情或者友情在上下班、出游途中无偿搭载自己的亲朋好友、邻居同事的情形,也就是生活中人们称之为‘搭便车’。”李玲表示,“好意同乘”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无偿性。在民法典施行以前,“好意同乘”引发的损害赔偿问题,司法裁判结果不一,引发了较大争议。民法典这一规定,有利于倡导助人为乐、好意施惠的价值观。
律师声音
新规保护生活中的真善美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生忠告诉采访人员,“好意同乘”造成搭便车人人身损害,在民法典出台以前,法院一般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进行责任认定,且司法实践中存在裁判尺度不一。
“民法典规定,除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王生忠表示,“我在检索案例后发现,以‘好意同乘’为关键词的民事案例达5000多件,可见生活中存在较多的‘好意同乘’现象。法律不能强硬阻止‘好意同乘’现象,只能保护生活中的真善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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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法视青羊
编辑:廖珊校对:徐继君
【来源:达州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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