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置业|怎么证明买房卖房跳单?什么是最好的证据?中介为何会败诉?

购房置业|怎么证明买房卖房跳单?什么是最好的证据?中介为何会败诉?

最好的证据:卖房独家代理合同大家都知道 , 《民法典》使跳单首次被写进法律之中 。
买方或卖方不能在接受中介服务后 , 利用中介提供的机会、服务 , 绕开中介 。
即使成功绕开 , 也要给中介付报酬 。
问题在于 , 买房人可以找很多中介看房 , 卖房人可以找多家中介卖房 。
中介怎么就能证明委托人是跳单 , 而不是择优?
【购房置业|怎么证明买房卖房跳单?什么是最好的证据?中介为何会败诉?】几十个案例读下来 , 我发现 , 最简单的一个办法就是 , 看有没有签《卖房独家代理合同》 。
所有不支持中介费的判决书 , 基本都要论述“案涉房屋并非独家代理”“双方之间没有签订独家代理合同” 。
而认定跳单的判决书 , 如果有《卖房独家代理合同》 , 因为中介提供了独家房源信息 , 结合具体证据 , 会判决跳单人支付报酬 。
中介为何会败诉?下面 , 我们进入具体的情形 , 看法院为何不认定有跳单行为 ,
中介公司可以从中吸取教训 , 弥补缺点、不足 。
一、买房人有权选择销售房屋价格更低的中介
上诉人徐丽丽、张成兰因与被上诉人顾立春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 ,
法院认为:一 , 中介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案涉房屋享有独家销售代理资格;
二买房人有权选择他认为的服务好、房屋销售价格更低的中介;
三 , 买房人支付给后一家中介的居间费用比约定给第一家中介的费用高 , 说明买房人不是为了逃避中介费用 。
(详见《(2015)通中民终字第01400号民事判决书》)
二、买房人有权选择中介费更低的中介
这个案件特别值得关注:
上诉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威楠、原审第三人赵勇超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 ,
买房人刘威楠在与链家公司、卖房人赵勇超解约后 , 另行与赵勇超通过我爱我家公司签订购房合同 。
链家公司收取的居间代理费为185850元 , 而我爱我家公司仅收取88500元 , 中介费差了将近10万元 。
一审法院认为 ,


衡量买房人刘威楠是否构成“恶意跳单” , 应该看他是否利用了链家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而私下与出卖人签约购房 ,
如果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得同一房源的信息 , 继而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其他中介公司 , 则不应认定为“恶意跳单” 。
(详见《(2021)京03民终13811号民事判决书》)
想来想去 , 好像只有证明独家房源的独家代理协议 , 才能解决这一难题 。

三、中介没有证据证明撮合了买卖双方交易
民法典规定 , 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
即便是独家委托卖房合同 , 也可以随时解除 。
下面的案例中 , 卖房人通知解除《房屋转让独家代理协议》 , 说房子不卖了 ,
一个月后 , 卖房人自行和买房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
中介认为 , 这个买房人是自己撮合的 , 并曾和自己签过《看房协议书》 。
法院则认定 , 没有证据证明买房人是中介介绍给卖房人的客户 , 没有证据证明中介曾带这个买房人看房 。
(详见《(2019)桂民申3643号民事裁定书》)
总结中介公司想要劳有所得、获得报酬 ,
最好能签下《独家卖房代理合同》 , 独家房源是最好的防跳单证据;
要尽力帮买房人打下来价格 , 价高别人当然觉得你没用;
促成交易后 , 如果客户要求解除合同 , 可以拒绝 , 或收取一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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