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福州四部门联合印发通知!( 二 )


3.市房管局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认的留用地补偿金额、市土地发展中心确认的村产货币补偿款金额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的统购价格 , 在本市保障房地块配建的商贸综合用房统一进行调配 , 并出具村集体利用留用地货币补偿款或村财对接购买保障房地块配建商贸综合用房的调配意见 , 明确对接购买村集体、购买地点、购买面积等 。
4.支付对接购买款项 。 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市房管局调配意见 , 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为监管方 , 与保障房建设单位签订三方购买协议 , 并支付购房款 。 各区政府负责在完成回购对接工作后7日内将回购协议、各村支出明细材料汇总后 , 分别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市土地发展中心备案 。
(二)对接购买公开出让地配建的商贸综合用房
1.提出申请 。 (1)村集体需利用留用地货币补偿款回购公开出让地配建的商贸综合用房的 , 经所在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 , 向所在区政府提出申请 。 (2)区政府根据回购单位的申请 , 经向规划部门核实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条件后 , 将购买对象(回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建筑面积、位置、用途、户型比例、回购价格等事项函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同时抄送市土地发展中心 。 (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对实际可对接购买商贸综合用房的金额、回购单价及面积并函复核对意见 。 (4)区政府收到复函后 , 函告市土地发展中心 , 明确具体回购单位、申请回购具体地块名称、回购面积、单价、总价及缴交保证金等事宜 。 (5)根据市十六届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纪要 , 自2022年第二批次土地公开出让开始 , 只针对留用地货币补偿款配建商贸综合用房 , 村财对接购买的不予配建 。
2.缴纳回购保证金 。 市土地发展中心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对意见和回购单位的需求 , 按意见第四条规定的标准测算回购价款 , 于发布出让公告前一周内与回购单位签订《出让地配建商贸综合用房回购保证金监管协议》 。 回购单位按测算回购价款的10%向市土地发展中心缴纳回购保证金 。 市土地发展中心收到回购单位缴交的回购保证金后 , 函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组织出让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回购相关内容载入土地出让方案组织项目公开出让 。 公开出让后1个月内 , 竞得人与回购单位签订《出让地配建商贸综合用房回购协议》 。 各区政府负责在竞得人与回购单位签订回购协议后7日内汇总回购协议、各村支出明细等材料 , 并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房管局备案 。 在土地出让公告和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 , 凡涉及四城区留用地及村财对接购买商贸综合用房事宜的 , 由市土地发展中心负责对接协调回购事宜(含回购单位、回购金额、回购面积等相关事宜) 。
4.回购价款支付方式 。 项目配建后 , 回购单位应在1个月内签订回购协议 , 履行回购义务 , 原则上回购价款由回购单位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三期支付:
(1)回购保证金转为首期回购价款 。 市土地发展中心在项目竞得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且与回购单位签订回购协议后 , 经回购单位与竞得人共同申请 , 10个工作日内将回购保证金转入竞得人指定银行账户 。
(2)宗地取得项目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由回购单位支付回购价款总额的80% 。
(3)回购合同约定的商贸综合用房达到法定及回购协议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 , 且回购单位与竞得人办理交房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 , 由回购单位支付剩余回购价款 。
5.其他约定 。 回购单位不签订回购协议或虽签订回购协议但不履行回购协议的 , 则视为回购单位放弃回购 , 该单位已缴纳的回购价款不予退还 。 市土地发展中心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此后不再受理该单位提出的回购申请 , 竞得人已配建的商贸综合用房由市土地发展中心承接回购 , 另行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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