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福州四部门联合印发通知!

保障性住房|福州四部门联合印发通知!

重磅!福州四部门联合印发通知 , 进一步规范四城区留用地安置补偿管理 , 完善利用留用地及村财对接购买商贸综合用房工作机制 。

【保障性住房|福州四部门联合印发通知!】

此次实施意见适用范围为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 , 其中商贸综合用房包含商业、办公、酒店用房及地下车位 , 实施意见对相关购买单价、购买流程等予以明确 。
购买单价标准确定
(一)留用地货币补偿款对接购买商贸综合用房价格
1.对于村集体利用留用地货币补偿款购买保障房地块配建的商贸综合用房的 , 购买单价按“2013年6月3日调整前所处地段相应用途的基准楼面地价+建安成本(3000元/平方米)+5%利润”的原则计算 , 我市留用地补偿价格未作调整前 , 该价格不作调整 。
2.利用留用地货币补偿款购买公开出让地块配建的商贸综合用房的 , 除之前已出让地块中已明确回购价格和回购对象的项目外 , 购买单价统一按照“2013年6月3日调整前所处地段相应用途的基准楼面地价+建安成本(3800元/平方米)+5%利润”的原则计算 。
(二)村财对接购买商贸综合用房(除车位外)价格
1.村财资金对接购买2010年之前(不含2010年)建成保障房项目配建商贸综合用房的 , 按照市场评估价格下浮30%对接购买;对接购买2010~2015年(含2015年)之前建成保障房项目配建商贸综合用房的 , 按照市场评估价格下浮20%对接购买;对接购买2016年之后建成保障房项目配建商贸综合用房的、以及村财资金对接购买公开出让地块配建存量商贸综合用房的 , 统一按照市场评估价格下浮10%作为其购买价格 。
2.符合村财优惠对接条件的存量商贸综合用房指2021年2月1日前发布出让公告(含已出让或已划拨)地块配建的商贸综合用房 。 村财资金对接购买2021年2月1日后发布出让公告地块配建的商贸综合用房的 , 按市场评估价对接购买(不下浮) , 土地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 , 按合同约定执行 。
3.评估时点:村财对接保障房项目配建商贸综合用房的 , 按照市政府或房管部门出具对接意见的时点开展评估;村财对接出让地配建商贸综合用房的 , 按照土地拍卖成交时点作为评估时点开展评估 。 若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因村集体原因无法签订购买协议的 , 按实际签约年度重新评估 。
4.以上优惠购买价格执行至2022年6月30日 。 优惠期结束后 , 意向回购村集体未回购 , 土地出让合同有约定回购要求的 , 由市土地发展中心直接回购、对外出售;市属国有企业作为开发建设单位配建的商贸综合用房 , 出让合同未约定回购要求 , 村集体无意愿回购的 , 由市属国企直接对外出售 。
购买流程
(一)对接购买保障房建设项目配建商贸综合用房
1.提出申请 。 村集体需利用留用地货币补偿款和村财回购保障房项目配建的商贸综合用房的 , 经所在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及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 , 向所在区政府提出申请 。 区政府将购买对象(回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及其已对接购买或已配建商贸综合用房情况 , 函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市土地发展中心 。
2.核实金额:
(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各区政府对该村历年来所持有的留用地货币补偿款数额和已对接购买或已配建商贸综合用房的数额进行核实 , 并将还可对接购买商贸综合用房的留用地货币补偿款金额抄送市房管局 。
(2)可用于购买商贸综合用房的村财资金仅限于房屋征收补偿时村产取得的货币补偿款 。 各区政府、征收业主单位对该村历年来所持有的村产货币补偿款数额和已对接购买或已配建商贸综合用房的数额进行核实后函告市土地发展中心 , 市土地发展中心确认后将还可对接购买商贸综合用房的村产货币补偿款金额函告市房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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