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约定以房抵款后房价上涨甲方反悔,省高院这样判!

海南|约定以房抵款后房价上涨甲方反悔,省高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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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产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房产公司部分楼宇的外墙保温工程 。 因为房产公司资金周转问题 , 约定将其享有产权的某小区宅楼(含储藏室)过户给建筑公司的王先生 , 用来抵项目工程款 。
双方办理工程结算后 , 发现房产公司用来抵款的房产价值超出了其欠付工程款 , 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书》 , 约定房产价值超出工程款部分由王先生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 , 房产公司应与王先生签订《商品房转让合同》 , 协助将该房产过户至王先生名下 。 但后来 , 由于市场行情原因 , 房产价值大幅上涨 , 王先生多次要求按约定补缴房款、签订合同 , 房产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拒绝 。
协商无果后 , 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 请求判令房产公司交付房屋并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 。 房产公司提起反诉 , 主张双方签订的《商品房定房协议》只是预约合同 , 双方未订立本约合同 , 其并无协助王先生办理房产过户的义务 。
本案最终诉至案涉工程所在地的省高院 , 最终省高院做出判决 , 被告房产公司应在判决生效30日内将抵顶房屋交付给原告王先生 , 并协助王先生办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 , 驳回了房产公司的反诉请求 。
建永说法【海南|约定以房抵款后房价上涨甲方反悔,省高院这样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 ,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 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 秉持诚实 , 恪守承诺 。
本案中 , 房产公司作为市场主体理应恪守诚信 , 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 在王先生明确表示愿意缴纳剩余房款的情况下 , 房产公司理应及时向王先生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结合案情 , 案涉房屋工程充分具备了过户条件 , 房产公司之所以拒绝配合 , 仅仅是因为房价大幅上涨而非王先生违约 , 这样的行为明显有悖于诚信原则 。
故无论是从情理上还是法理上 , 房产公司均应在接收王先生支付的房款后 , 向王先生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 。
以房抵款注意事项
虽然本案中 , 法院判决了乙方胜诉 , 但在实践中 , 乙方如果接受了这类以房抵款的协议 , 还有很多其他注意事项 , 一定要提前防范 , 才能将自己的风险降到最低 。
首先是要仔细核实工程的产权情况 , 是否具备预售许可证、是否已经抵押给银行、是否被法院查封 。 确认这些都没问题后 , 还应该聘请专业人士 , 综合分析时间、地点以及工程质量等因素 , 对工程的价值进行较为准确的估计 。
在明确工程信息、确认“以房抵款”是可行的之后 , 需要签订工程抵款的协议 , 这一阶段切记完善合同细节 , 除了明确工程的地址、房屋编号等具体信息 , 还要对工程估算价和最终售价之间的差额进行约定 , 从而降低差价风险 。 同时 , 不要忘了考虑税务等其他费用成本 , 尽可能降低自己的损失 。
在达成协议后 , 要时刻关注工程的状态 , 只要条件满足 , 就第一时间去办理物权登记手续 , 因为只有手续完成后 , 才代表工程已经是乙方所有了 。
最后 , 乙方不能把鸡蛋都放在一个篮子里 , 就算是决定接受以房抵款的方式 , 也不能因此放弃其他权益 , 比如优先受偿权 , 实践中 , 这些权利的存在 , 可以确保乙方在工程抵款最终无法实现后 , 依然能通过其他途径来主张自己应得的工程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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