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5年 , 冯女士与刘先生登记结婚 , 婚后生育儿子小刘 。 2021年8月 , 冯女士与刘先生登记离婚 , 离婚协议约定 , 婚后登记在刘先生名下的房屋归小刘所有 , 待小刘成年后过户至其名下 , 在过户前 , 刘先生不得私自抵押、买卖等 。 冯女士与小刘对该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权 。
2022年3月 , 冯女士意外得知刘先生私自将房屋抵押 , 办理抵押登记 , 贷款100万元 , 遂将刘先生诉至法院 , 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条款有效 , 解除抵押 , 办理过户 。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 , 冯女士与刘先生签署的《离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 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 , 合法有效 , 故对所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有效的诉请 , 予以支持 。
对解除对案涉房屋抵押之诉请 , 因案涉房屋的《抵押合同》未被解除 , 也未被确认为无效 , 故该主张 , 不予支持 。 因案涉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 , 在抵押登记未解除前 , 无权诉请被告办理过户登记 , 故对要求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诉请 , 不予支持 。
律师解读1. 案涉《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 冯女士与刘先生离婚时虽然在离婚协议中对房屋归属进行了约定 , 但未办理过户手续 , 房屋仍登记在刘先生名下 , 而房屋所有权登记具有公示效力 , 在未经合法程序予以撤销的情况下 , 登记的所有权人即为不动产所有权人 。 在此情况下 , 刘先生以该房屋设定抵押并在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 该抵押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已成立并生效 , 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
2. 能否要求解除抵押?
抵押是对主债权的担保 , 具有从属性 , 主债务消灭 , 抵押权随之消灭 。 而在本案中 , 以案涉房屋设定了抵押登记借款100万元 , 所负债务仅偿还部分尚未偿还完毕 , 抵押不能解除 。
3. 哪种情形可以解除抵押合同?
【碧桂园|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但未过户,随后私自抵押房屋是否有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 ,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下 , 可以要求解除抵押合同 。 如本案中 , 刘先生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 第三人明知刘先生与冯女士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其子女所有 , 且未有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实际履行了抵押合同 , 该种情形下 , 刘先生与第三人存在恶意串通 , 损害了其子女权益 , 可要求解除该抵押 。
4. 离婚协议中对房屋的约定能否排除在协议后形成的债权的强制执行?
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 。 该约定虽然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 , 但该房屋作为夫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 双方在婚姻关系解除时约定归子女所有 , 具有生活保障功能 。 子女享有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 。
此后 , 债权人基于对夫妻一方的金钱债权请求查封案涉房屋 , 综合比较子女的请求权与债权人的金钱债权 , 前者具有特定指向性 , 且该权利早于债权人对夫妻一方所形成的金钱债权 , 子女的请求权应当优于债权人的金钱债权受到保护 , 故其可排除强制执行 。
5. 房屋尚未过户 , 刘先生能否单方撤销对子女房屋的赠与?
刘先生与冯女士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有房屋赠与小刘 , 系双方共同处分行为 , 与二人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内容形成一个整体 ,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 刘先生不得撤销对小刘的房屋赠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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