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买卖房屋与司法公正,是不作为还是乱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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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双方对簿公堂 , 买方要求卖方支付高价违约金及全部诉讼费用 , 这一切的根源来源于中介从中作梗还是买家暗地使坏?
简女士是一名抑郁症患者 , 坚持吃药已经很多年了 。 但对这种疾病有所了解的就会知道 , 心理疾病只能尽可能做到控制乃至缓解 , 治愈是一个在经常的反复中几乎不可能的选项 。 作为房屋的卖方 , 问题的出现对她造成的打击不言而喻 。 高达40万的违约金自然也不是一个背负着相当数额房屋贷款、自己心脏搭桥、先生还患有肺气肿的抑郁症女士可以承担的起的金额 。 因房屋购买意向出现偏移 , 双方协商一致终止买卖合同进行 。 但就此却导致简女士背负上了逾40万元的违约金 , 这样的情况又是如何发生?
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上诉人简女士与被上诉人朱林法之间就房屋买卖合同案件展开公开开庭第一次判决民事判决进行上诉 。 要求支付违约金改为5万元 。 实际上 , 简女士在儿子的逼迫下签上名字 。 除去情绪因素下 , 该行为在法律行为上也是欠缺考虑的 。 2021年1月13日 , 朱林法与女儿朱莉莉向上海链家支付20万元 , 而这20万元在2021年1月14日转发给了简女士 。 该20万元的转发两次都含有明确“意向金”字样 。 其中 , 第一次转发备注为“中环一号(一期)真北路4333弄......的‘意向金’20 , 000元” , 第二次转发备注为“意向金转定” 。 从多方面的角度考虑 , 违约金方面确实有一定核定问题 。 从格式条款角度出发 , 所谓违约金占百分比并非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内容 。 倘若设置出发点为补偿守约方随时的违约金变成了对违约方的惩罚 , 那么无疑是非常不合时宜的 。 从合同角度出发 , 简女士履行合同义务 , 但签约到违约期间时间不长且当地并未在短短两天时间内拔高房价 。 在一审判决中提及的询价也并非购买双方达成意愿时的房屋对应价格 , 以四个月后的房产市值对简女士要求赔付未免有失公允 。 这样对买卖房屋事件进行处理显然是不够合理的 。 判决过程中仅仅考虑到上诉人的诉求 , 但是却确实了其及时止损意识不足 , 负有不可推卸的损失扩大责任 。 甚至有意拖延时间 , 出现前几月购买以后几月房价要求违约金的事件出现 。
简女士意图通过调解的形式解决问题 , 但中介和买家之间通过文字游戏的形式将房屋买卖合同变成在法律边缘疯狂试探的道具 。 在笔尖上起舞 , 希望借助“意向金”的称呼巧立名目 。 作为一名病人 , 简女士因家庭原因儿子逼迫下准备卖房 , 无负担能力的她在不保证生活继续的情况下支付违约金尚且困难 , 倘若用房屋售卖的形式支付违约金 , 又让两个体弱多病儿女不孝的老年人如何在上海这个快节奏城市中生活乃至生存下去?而在此基础上 , 陆建泉法官进行该判决不够具备足够的法本意识及人文情怀 。 而这一切的诱导原因如果是因为担心奖金被扣 , 那岂不是贻笑大方?
实际上 , 中介机构声明书中写出如任何一方逾期履行义务超过三日 , 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赔偿 , 但钱从中介到简女士手中再到简女士退款时间在两日以内 。 因此 , 出现40万违约金本不符合其本身事件的性质与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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