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鸿基说法】带您看民法典!关于“居住权”,这些知识你知道吗?( 二 )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吴师傅如果想在其死后给李大妈提供居所保障,只能通过遗赠或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形式,将房屋所有权过户给李大妈。但此种形式必然导致房屋所有权旁落子女之外,实践中可能会有子女予以反对,容易引起亲属之间的误会和矛盾。
在《民法典》出台之后,吴师傅可以在设立遗嘱的同时,在遗嘱中明确在该房屋上为李大妈设立一个居住权,居住权的存续期间以李大妈的有生之年为限。如此一来,在吴师傅百年之后,子女可以继续按照遗嘱继承的形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在登记之后,吴师傅的子女需要保证李大妈在有生之年有权继续在该房屋内居住,不得予以妨碍。
上述三个场景是居住权运用的典型场景
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或者遗嘱的形式设立居住权
居住权的设立一般是无偿的
居住权的存续期间以明确约定的期间
或者居住权人的生存期限为限
居住权人的该种权利不得予以转让、继承
居住权|【鸿基说法】带您看民法典!关于“居住权”,这些知识你知道吗?

01
什么情况下,需要用到居住权?
解决老人颐养之虑
老年人在处理房产时,多愿意将房屋赠与子女,但又可以继续保障自己有生之年的居住权益。民法典实施后,赠与房屋的同时为自己设立居住权,那么受赠人就有义务保障老人得以居住,老年人也就不用担心假使哪天和子女关系恶化,会出现老无所依、流离失所的情况。
免去孤寡老人后顾之忧
现实中,无子女老人或失独老人“以房养老”问题层出不穷。所谓以房养老,是指老人将房子抵押给金融机构,获得养老金直到去世。一些机构借此骗取老人房产,导致老人房产被贱卖,失去住所。如果老人在签订“以房养老”协议时,为自己设立居住权,那么在有生之年谁都无法剥夺这一权利,这无疑能让许多金融骗局无处藏身,更好地实现“老有所养,养有所获”。
满足老年人的黄昏幸福
如今,许多单身老年人也渴望再次找到携手人生的另一半。但是老年人再婚常面临子女的阻力和潜在纠纷,主要是因为婚姻关系的变化直接影响到再婚双方及其子女的切身利益。老人们如果通过订立遗嘱,为再婚健在配偶设立居住权,就可以既保证居住权人有生之年居有定所,又可以实现其他子女对房屋所有权的继承。另外,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居住权,同样也能够为陪伴照顾自己多年的保姆解决自己去世后可能面临的居住难题。
满足承租人稳定生活居住需要
目前,选择租房居住的人群不在少数。而租房只是建立在租赁合同基础上,不具有必要的稳定性,难以满足人们长期居住的需求。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设定居住权,既能满足居住,又能不涉及产权争议,居住权制度有助于打破“或买或租”所带来的弊端,居住权跟所有权分离,能更好地实现人人有居所、人人有住所的美好愿景。
02
设立居住权要不要进行登记?
《民法典》第368条:“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您设立居住权时,别忘了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设立登记,居住权人的利益才能最大程度受到法律保护,避免您的房子产权变动而造成居住权无法实现。
03
居住权有没有限制?
《民法典》第369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人应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能为所欲为。居住权是基于您对居住权人的信任或意愿而设立的,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属性,故居住权不能转让、继承,否则,违背了您为满足他人基本生活居住而设立的初衷。因此,居住权原则上不允许出租,但征得您的同意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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