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鸿基说法】带您看民法典!关于“居住权”,这些知识你知道吗?
“居住权”
是《民法典》中新增的亮点之一
其作为《民法典》专章规定的用益物权
以第366条到第371条共计6个条文
分别对于居住权的定性、设立形式
合同要素、权利限制、生效与消灭等内容
逐一进行了规定
让我们一起看看什么是居住权吧
居住权是从法律层面认可和保障群众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维护家庭和谐。
《民法典》第366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也就是说,您可以将自己的房子为他人或以他人的房子为自己设立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接下来
让我们通过三个日常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场景
看看居住权究竟如何帮助我们解决生活中的难题
场景一 /scene one/
李师傅在老伴儿去世之后一直独自生活。随着年纪越来越大,李师傅一方面想把现居住的房屋在生前就过户给子女名下,以减少遗产税等支出,也让子女安心照顾其生老病死。但另一方面自己又害怕子女在房屋过户之后对其不孝,让其住无所居,无所依靠。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李师傅的此种想法很难完全通过现有制度予以全面保障。其虽可通过赠与或者买卖的形式在生前将房屋过户给子女,但其在过户之后即丧失了房屋所有权,此后子女如若再将房屋出售,必然影响李师傅在此房屋中的居住,难以实现其老有所依、住有所居的目的。
在《民法典》出台之后,李师傅的愿望即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予以实现。他可以与子女签订设立居住权的合同,约定在李师傅将房屋过户给子女之后,仍能够在其有生之年享有对于此房屋的居住权。由此既可以满足父母在有生之年将自己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子女的意愿,又能够保障父母在失去房屋所有权之后,不至于被不孝子女撵出房屋造成居无定所的困顿局面。
场景二 /scene two/
小张和小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套房屋,后二人感情破裂而离婚,双方协议约定由男方享有全部的房屋所有权,并由男方补偿房屋折价款50万元给女方。不过女方担心其放弃了房屋所有权之后,男方不能如期向其补偿相应款项,故双方还约定在男方全额支付补偿款之前,女方有权在该房屋内居住。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此种约定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男方在约定期间支付折价补偿款,但如若碰到“人品堪忧”的对方在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后将房屋另行出售,并隐匿房款拒不支付折价补偿款的情形,此种约定则很有可能落空,难以实现女方如期取得房屋折价补偿款的目的。
在《民法典》出台之后,女方即可以通过与男方约定设立居住权的方式,更好地保护自身利益。双方可以在离婚时协议约定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应当向女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房屋补偿款,并且女方在男方足额给付前述房屋补偿款之前对于该房屋享有居住权。在居住权存续期间,女方对于房屋所享有的居住权可以对抗男方的房屋所有权,即使男方将该房屋另行出售,因为该居住权已经登记,女方对于房屋所享有的居住权亦可以对抗新的房屋买受人。
场景三 /scene three/
吴师傅在其妻子去世之后一直在国内生活,子女均在国外工作生活,难以照料父亲的日常起居,便给父亲聘请了李大妈做保姆。吴师傅感念李大妈多年如一的悉心照料,担心李大妈在其死后无处可居,想给她提供一个居所保障,但又怕将房屋留给她之后子女对此心有嫌隙,弄得亲人之间反目成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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