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对房屋的价值评估结论不满意可以提意见么?律师来教你第一招

如果价值评估结论已经出了,但是被拆迁人不满意,可以提意见吗?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来跟大家聊聊对评估报告的申请复核评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评估办法》第19条的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该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房地产|对房屋的价值评估结论不满意可以提意见么?律师来教你第一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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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存在疑问,有获得解释和说明的权利,如果评估机构拒绝作出说明,被征收可以保留相关证据,方便后期维权。对评估报告存在异议怎么办?申请复核评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评估办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在此,一定要注意时间点和申请机构的问题。被征收人如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务必要在收到评估之日起10天以内提出复核申请,且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史律师在此提醒大家:拆迁无小事,法律来护航。如果在生活中大家有遇到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及时与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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