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涨了开发商会收回房吗,想把卖掉的房子收回】2008年开发商把房子卖给购房者的时候 , 开发商当时没有拿到预售证 。为了尽快回笼资金 , 开发商想到了这样一个办法 。2008年6月8日 , 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购房人之一李女士与开发商签订的内部认购合同无效 , 支持开发商的诉讼请求 。开发商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认购合同 , 但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的 , 因房价上涨单方解除合同 , 要求收回房屋并另行出售 。
如果房价持继上涨 , 开发商有权收回预售的房子吗?
先看一个真实案例 , 2018年 , 因房价上涨 , 以签订合同时没有预售证为由 , 西安某开发商将两年前已经内部认购并交付全款的购房者起诉 , 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2018年6月8日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购房者之一李女士与开发商所签内部认购合同无效 , 支持了开发商的请求 。由于不服一审判决 , 李女士提出上诉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 双方合同的名称虽为紫杉庄园内部认购合同 , 但合同对买卖双方当事人名称商品房基本情况商品房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 , 合同内容已经具备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 。
开发商在自身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情形下 , 非但不积极履行应尽的合同义务 , 面对房地产市场出现价格大幅上涨 , 反而主张合同无效的做法 ,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法律上有一个基本的法理 , 那就是不能让违约者受益 。如果开发商已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认购合同 , 而不按照合同履行 , 因房价上涨 , 单方违约解除合同 , 要求收回房屋再另行出售 。
严重破坏了基本的契约精神 , 也动摇了市场经济的一个基石 。如上述案例 , 即使可能合同涉嫌无效 , 开发商也是明知可能会被认定无效 , 而处于无效风险的时候 , 可以冒险经营 , 为了现金流回款 , 而当房价上涨的时候 , 也是为了自身利益 , 又利用无效的法律瑕疵 , 而运用诉讼程序为自己谋利 , 法律不应保护这样的自由权利 , 因为侵犯了他人的权益 , 破坏了诚信原则 。
房价从7000涨到2.5万 , 开发商却以无证销售举报了自己 , 想把卖掉的房子收回 , 这可能吗?
真有可能 。这个案件当中 , 有一个核心的要件2016年开发商卖给购房者房子的时候 , 当时开发商是没有拿到预售证的 , 为了尽快回笼资金 , 开发商才想了这么一个办法 。其实这样的情况还非常常见 , 开发商通常都会承诺某某时间会拿到预售证 , 承诺双方的合同是有效的 。但这样的情况 , 会带来一个问题 。如果开发商是骗人的怎么办?即开发商根本就拿不到预售证 , 购房者的权利该怎么保障?于是在2003年 , 最高法院给出司法解释 , 其中规定如果开发商在没有拿到预售证的情况下就销售 , 并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 , 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确保购房者能拿回购房款但是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证的 , 可以认定有效即拿到了预售证 , 购房者还是可以拿到房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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