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刑罚是可以强制要求人们“见死必救” , 永远无法唤醒人们顾虑重重的人心 。该视频的内容 , 不禁让人想起了2011年的“小悦悦”事件 , 同样是肇事司机的逃逸 , 同样是路人、途经车辆的见死不救 , “小悦悦”事件仍然不能唤醒人们冷漠的内心吗?许多人会说 , 既然道德无法让人们伸出救援之手 , 那么就用法律来对这些见死不救的人进行强制性的推动 , 用法律规定有能力施救的人必须施以援手 , 对无动于衷的人进行惩罚 。
你如何看待「见死不救或被罚款 , 甚至面临牢狱之灾」?
近日来 , 一段视频引发了大家的激烈讨论:一女子在过马路时被出租车撞倒后 , 出租车逃逸 , 在随后的一分钟内 , 十多辆车从女子身边驶过 , 来来往往的行人也不下20名 , 但是却无一人实施救助 。随后 , 该名女子被第二辆车碾压死亡 。该视频的内容 , 不禁让人想起了2011年的“小悦悦”事件 , 同样是肇事司机的逃逸 , 同样是路人、途经车辆的见死不救 , “小悦悦”事件仍然不能唤醒人们冷漠的内心吗?许多人会说 , 既然道德无法让人们伸出救援之手 , 那么就用法律来对这些见死不救的人进行强制性的推动 , 用法律规定有能力施救的人必须施以援手 , 对无动于衷的人进行惩罚 。
那么 , 我国的法律对于“见死不救”是怎么样的规定呢?在我国的《刑法》体系当中 , 对于“见死不救”并无一个明确的罪名规定 , 也无明确的义务约束 。但是 , 在我国刑法理论体系中 , 存在“不作为犯罪”的定义 , 如果“见死不救”符合“不作为犯罪”的相关条件 , 就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不作为犯罪指的是行为人负有法定的义务而拒绝履行 , 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其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 , 行为人负有特定的积极义务 , 这里的义务包含着一下几种:(1)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性义务 , 如父母对子女的抚养 ,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等 。
“遗弃罪”就是行为人未尽其抚养子女或赡养父母而构成的典型的不作为犯罪 。(2)因职务、业务上的要求而要履行的义务 , 如医生对病人的救助义务、消防员的救火义务等 , 对于不履行某些该类行义务的行为 , 在刑法中以具体的罪名进行了明确规定 , 如“玩忽职守罪”、“丢失枪支不报罪” 。(3)由于行为人的先行行为而使其他合法利益出于危险状态中而产生的消除危害的义务 , 如把人撞伤后 , 撞人者就负有将伤者送外医院救治的义务 。
第二 , 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施可能性而没有履行 。这里强调的一点是实施可能性 , 如果行为人具有特定义务但是当时的环境并没有实施可能性 , 则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 如医生遇到一位病人 , 但是当时的条件和环境都无法展开施救的 , 这时候医生的救助义务就不具备实施可能性 。第三 , 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 。
小编前几天接到一个法律咨询 , 咨询的案件情况是这样的:甲乘坐着乙的出租车前往某城市 , 在出租车开往某城市的路上 , 经过一条偏僻且经常无人来往的小路上时 , 甲突然发病 , 需要前往医院进行治疗 。但是乙见状并不愿意将甲载往就近的一处医院进行治疗 , 而是将甲赶下车并驾车离去 , 最终甲没有及时得到治疗而死亡 。在该案件中 , 在当时的情形 , 甲在乙的车里突发疾病且四周无人 , 因乙是出租车的负责人且只有乙能够将甲送往医院 , 乙便负有了特定的救助义务 , 但是乙在可以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并未将甲送往医院 , 而是选择赶甲下车 , 最终导致甲无法及时得到救治而死亡 , 乙的不履行义务的行为直接导致了甲的死亡 , 符合不作为犯罪的条件 , 乙构成了不作为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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