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阳江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打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二 )


四、阳江市江城区XXX食品店销售侵犯“阿尔卑斯”注册商标专用权食品案
当事人在XXX商行总共购进阿尔卑斯棒棒糖(草莓味)、阿尔卑斯棒棒糖(香橙味)、阿尔卑斯棒棒糖(可乐味)各1大件 , 阿尔卑斯棒棒糖(挂装)3大件 , 总共购进阿尔卑斯棒棒糖6大件 , 每大件购进价格为280元 , 购货款共1680元;每大件销售价为320元 , 总共已销售5大件 , 销售金额1600元 , 共获得利润200元 。 尚未销售出去的“阿尔卑斯”产品已被阳江市市场监管局扣押 。 2021年1月19日,经“阿尔卑斯”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鉴定 , 对当事人销售的“阿尔卑斯”棒棒糖均系假冒产品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 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被扣押的侵权商品;二、罚款5000元 。
五、阳西县XXX食品店销售混有异物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从“阳江市XXX贸易有限公司”购进“葛天果园苹果醋饮料”(净含量:750ML;生产商:河南省商丘市世鸿食品有限公司;产地:河南商丘市;地址:宁陵县城郊乡工业区;电话:0370-7760888;产品标准号:Q/SSS0003S;生产许可证:SC11541142300051;生产日期:2020年10月5日)100件(6瓶/件)在店内销售 。 消费者谭XX因新居入伙 , 通过厨师在当事人店内订购上述“葛天果园苹果醋饮料”38瓶 。 当事人在购进上述“葛天果园苹果醋饮料”时 , 仅向代理商索取了“阳江市XXX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出货单据 , 未查验生产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 , 同时在购进和售出上述38瓶“葛天果园苹果醋饮料”时没有对商品进行查验 , 没有发现其中1瓶混有异物(疑似蜘蛛状) 。 上述混有异物的“葛天果园苹果醋饮料”购进价为4元/瓶 , 销售价(与标价一致)为7.5元/瓶 。 至2020年12月31日止 , 当事人共销售了“葛天果园苹果醋饮料”98件(6瓶/件)(其中1瓶混有异物) , 库存2件(6瓶/件) , 库存的2件(6瓶/件)已经被生产厂家回收 。 当事人销售混有异物的“葛天果园苹果醋饮料”货值7.5元 , 有经营额共7.5元 , 有利润共3.5元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 决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并对当事人从轻作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3.5元;二、罚款5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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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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