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出借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给拒不执行人,构成拒执罪吗?

最高院:出借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给拒不执行人,构成拒执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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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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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 情节严重的行为 。 其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 , 严重影响了法院裁判权威和执行权威 。
但很多被执行人并不会光明正大的使用自己的银行卡来逃避债务 , 很多时候会借用第三方的银行卡或微信、支付宝账户 , 比如家中亲人、朋友等 , 导致法院很难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 。
那么 , 出借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给拒不执行人的 , 构成拒执罪?
【最高院:出借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给拒不执行人,构成拒执罪吗?】对于出借行为 , 如果明知对方是拒不执行人 , 还将自己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提供给对方使用 , 帮助其逃避法院的执行 , 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在协助拒不执行人对抗司法裁判的执行 , 符合拒执罪的行为特征 。
我们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 , 在浙江安吉县的一起案件中 , 汪某因公司破产被债权人诉至法院 , 进入执行阶段后 , 汪某借用好友童某的银行卡、微信账号等收款数十万元 。 法院审理认为 , 汪某对法院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 情节严重 , 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童某非被执行人 , 但明知汪某为规避执行 , 仍将银行卡及手机号、微信号提供给汪某 , 帮助其逃避执行 , 属共同犯罪 , 是从犯 , 也被判处了刑罚 。
案例二 , 在福建省泰宁县的一起案件中 , 被告人邓某斌为了逃避法院执行 , 借用其父亲的邮储银行卡账户使用 , 并绑定其微信、支付宝账号 。 法院审理认为 , 邓某斌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 情节严重 , 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被判处拘役 2 个月 。
据此 , 构成拒执罪的具体情形如下:
如果出借人出借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后 , 拒不执行人利用这些账户进行资金的隐藏、转移 , 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 那么出借人的行为就符合拒执罪中“协助被执行人隐藏、转移财产”的情形 , 从而构成拒执罪 。
若出借行为导致法院执行工作无法进行 , 例如通过这些账户进行虚假的资金往来 , 干扰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 , 也可能被认定为构成拒执罪 。
因此 , 要提醒注意的是出借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给拒不执行人存在构成拒执罪的风险 , 具体是否构成犯罪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 综合考虑出借人的主观故意、行为的后果以及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影响等因素来认定 。 作为公民 , 应当增强法律意识 , 不要为拒不执行人提供此类便利 , 以免触犯法律 。
作为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法院判决、裁定 , 避免采取任何方式规避、逃避、抗拒执行 , 以免触犯法律 , 承担刑事责任 。
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应当配合法院执行工作 , 不得协助被执行人逃避执行 。
作为社会公众:应当增强法律意识 , 诚信守法 , 不为他人提供规避执行的便利 。
知法守法 , 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 , 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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