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完全不可诉吗这起裁判颠覆一般认知

若某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客观上具备了“征收决定”的内容和特征,那么其就有可能成为可诉的对象,被征地农民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其予以审查。【案件背景】当事人是湖北省某市郊区的村民,2020年6月区政府作出《湖北省xx市x区棚户区改造项目x村1、2组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当事人没有见过对宅基地上房屋的土地征收公告,拆迁部门直接依据该《实施方案》进行拆迁。当事人因对人口安置、后迁入本村的村民不享受同等待遇等方案内容有意见,一直未与拆迁部门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村里大部分村民已签订协议拆除了房屋,当事人的房屋面临被强拆的风险。当事人对拆迁人员提出这份《实施方案》内容不合法,拆迁人员却说这是自愿拆迁、协议拆迁,文件合不合法都没关系。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完全不可诉吗这起裁判颠覆一般认知

【办案经过】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杨海军律师在仔细分析了案情后,指导当事人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涉案《实施方案》。理由是,该《实施方案》包含房屋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实施部门等内容,符合房屋征收决定的基本特征,《实施方案》属于可诉的范围。且征收方依据该《实施方案》直接对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并不符合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的规定,未依法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必经程序,其行为是违法的。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的房屋在《实施方案》确定的征收范围内,该《实施方案》包括房屋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实施部门、签约期限、相关补助及奖励办法等内容,实质包括了土地和房屋征收决定的内容,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修订前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拟征收土地的应进行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告等程序,区政府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作出《实施方案》履行了以上法律规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规定。鉴于本案中大部分被拆迁户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故对涉案《实施方案》不予撤销。2021年7月29日,湖北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鄂06行初107号行政判决书,确认涉案《实施方案》违法。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完全不可诉吗这起裁判颠覆一般认知

【律师说法:方案未必不可诉】一般来说《实施方案》规定的是补偿标准,对此有异议的属于补偿标准争议,征地中的补偿标准争议不能直接提起诉讼,而只能走“协调-裁决”或者直接提起复议的程序。但该《实施方案》作出前并没有土地和房屋征收决定,该《实施方案》中包含了房屋征收的内容,具有征收决定的性质,属于可诉的范围。《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未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直接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是不合法的行为。对行政文件的理解不能一成不变,还要根据其内容的实质来对其定性。版权声明:本文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未经授权,拒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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