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子女|街道办以未在被征收地建立计生台账为由拒绝安置,合法吗

孔女士系安徽省某县某村的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和房屋。2015年4月15日,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关于批转某县国土局<某县某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XX政办【2015】XXX号),孔女士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2016年1月11日,孔女士与其爱人离婚,协议约定三名子女由孔女士抚养。2016年1月14日,孔女士与街道办签订了编号为XXX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协议认定住宅面积为86.8㎡,符合政策户籍人口4人。2019年11月10日,街道办向孔女士作出【2019】XXX号《行政处理程序决定书》,告知孔女士,其计生台账不在本村,不符合XXX文件规定的安置条件,不予安置。孔女士在找街道办沟通协商仍不给予安置后,孔女士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孟登高律师办理涉案争议。孟登高律师询问了孔女士的案件情况,其在本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和房屋,3个孩子户口均已迁入本村,自己也在本村拥有宅基地和土地,且缴纳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履行了本村村民义务,街道办亦与其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安置人口为4人,现街道办以其计生台账不在本村为由不予安置引发了争议,这让孔女士非常苦恼。名子女|街道办以未在被征收地建立计生台账为由拒绝安置,合法吗

孟律师了解情况后,建议孔女士对案涉协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街道办事处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履行案涉协议内容,指导孔女士去法院立案。在庭审过程中,该街道办辩称:①因行政区划调整,自己不是本案适格被告;②孔女士有两个身份信息(前夫村里有一个,本村有一个),在本村未建立计生台账,因此不予安置。孟律师提出:①虽因行政区划调整的,但仍保留其街道办事处,签订协议也是街道办,因此街道办是本案适格被告;②孔女士在前夫家的身份信息早已注销,在前夫家未享受过任何拆迁安置,且孩子的户口均已迁入本村,孔女士户符合安置补偿政策规定的安置人口认定条件,因此应安置人口为4人。最后,孟律师的观点被法院采纳认可,法院认为:①虽因行政区划调整,但仍保留该街道办,因此该街道办是本案适格被告;②孔女士户口一直在本村,在本村也拥有宅基地和土地,并缴纳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符合安置人口的认定条件,其3名子女中2名子女的户口也在征地告知前迁入本村,符合安置条件,另外1名子女的户口在2019年10月才迁入被征收地,不符合安置政策认定人口的条件,作出该街道办继续履行与孔女士签订协议中对孔女士和其2名子女的安置补偿部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该街道办承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孟登高律师提醒您,遇到行政协议怠于履行、行政机关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及时与律师沟通,避免错过最佳诉讼时间,保障自己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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