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土地出让后这件事一定要做!
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往往在被通知时候才发现自己合法占有使用的土地或者房屋竟然没登记自己名字,出现土地使用权登记主体和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形,导致在征收过程中遇到麻烦。出现这种情形,实际上是漏了关键一步,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的登记需要参照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来进行。也就是说,和不动产登记一样,获得土地使用权之后还需要去有关部门进行登记,这样才能够在法律层面确认您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地位。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您想在获得土地使用权之后改变土地用途的,还需要再多几步手续。因为法律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出让合同和城市规划的规定使用土地,否则相关土地管理部门会给予警告、处罚甚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土地出让后这件事一定要做!】史律师提醒您,现实中,由于登记手续不全引起的麻烦经常出现,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一定不要想当然地认为只要是自己占有或者使用,那么自己就当然是权利人。而是要通过法定登记程序,从自己认为的“当然”转化为法律意义上的“确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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