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跳出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的“坑”( 三 )


本案中 , A公司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于讼涉商品房无法及时通过竣工验收主观上是明知的其与张先生、葛女士签订讼涉《合同补充协议》具有明显的规避出卖人办证义务及违约责任的意图 , 显然已经属于利用信息差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 。 因此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条款 。
商品房买卖过程中 , 开发商处于资金、市场及专业知识上的优势地位 , 补充协议往往是由其事先拟定好的 , 普通买房人只能选择签或者不签 , 却无法对协议内容进行更改 。 《民法典》的格式条款规定施行后 , 大大保护了普通购房人的利益 , 各位购房人在购房过程中出现纠纷时 , 可以先行对协议内容进行甄别 , 选择适用《民法典》的格式条款内容保护自己的权利 。 欢迎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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