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时分给子女的房屋算房产赠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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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某珊与李宏军是母女关系 , 李宏军已经离婚 , 育有一子李学军 。 李宏军去世了 , 他没有留下遗嘱 , 王某珊认为李宏军名下的财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分配 , 法定继承人只有李学军与王某珊 。 如今 , 王某珊站到了法庭原告席上 , 将李学军告上了法庭 , 并提出以下诉求:
1、李宏军名下的房产:北京市朝阳区2号房产一套、北京市东城区1室、4室、朝阳区3室 , 上述四套房产的二分之一由自己继承 , 其价值相当于第一套房产阳光上东滨河花园北京市朝阳区2室这套房产;
2、李宏军对李建华的200万元债权依法予以分割 , 其中的二分之一由自己所有;
3、李宏军名下银行存款的二分之一由自己所有 。
被告李学军辩称 , 自己认可原告、被告与被继承人李宏军的个人信息与亲属关系 。 被继承人李宏军是1965年10月21日出生的 , 1989年1月28日与李建华登记结婚 , 1996年11月17日生下一子李学军 。 2013年5月24日被继承人李宏军与李建华离婚 , 2013年11月5日被继承人意外身亡 。 因此 , 法定继承人为其母王某珊与其子李学军 , 自己们同意法定继承 。 但是对原告所述的遗产范围有异议 。


法院判决
第一 , 关于被继承人李宏军名下的四套房产是确认的 , 离婚协议书对房产已经进行了分割 , 这四套房产属于被继承人李宏军 。 但是在离婚当天 , 被继承人李宏军与李建华对各自的房产所有权进行了处分 , 即无论双方再婚或者发生任何意外 , 其各自名下的房产全部归儿子李学军所有 , 并书写下协议书 , 双方签字各执一份 , 互相遵守、互相监督制约 。
第二 , 这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予协议 , 且这种协议是具有道德性质的赠予 , 本案中被继承人于2013年11月5日意外身亡 , 属于协议中所述的赠予条件的成就 , 依据法律规定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待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 。 所以被继承人名下的房产应该归儿子李学军所有 , 不属于遗产范围 , 不应作为遗产分割 , 否则既是违反合同约定也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 更是将严重侵害作为受赠人的未成年人李学军的合法权益 。
第三 , 关于原告主张的100万元债权 , 被告亦持有异议 , 该债权是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债权 , 只有本人可以主张 , 不得让与和继承 。 关于原告所述的被继承人名下的存款 , 依据法庭调查核实的情况 , 同意以法定继承来分割 。
第四 , 原告王某珊系被继承人李宏军之母 , 被告李学军系被继承人李宏军之子 。 被继承人系王某珊与李某新之女 , 李某新于1994年10月15日去世 。 李宏军于2013年11月5日去世 , 其个人名下有四套房产:东城区1室 , 建筑面积65.67平方米;朝阳区2室 , 建筑面积160.7平方米;朝阳区3室 , 建筑面积228.88平方米;4室 , 建筑面积54.67平方米 。 在案件审理中 , 经原告申请 , 本院通过高院摇号随机确定北京S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 , 在价值时点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的估价结果为:东城区1室房地产总价为312.17万元;朝阳区2室房地产总价为531.13万元;朝阳区3室房地产总价为1247万元;4室房地产总价为219.76万元 。
第五 , 李宏军于2013年5月24日与李建华签署离婚协议 。 在庭审过程中 , 被告李学军提交一份“保证书” , 书有“李建华、李宏军决定如再婚或出现任何意外 , 将各自名下现有房产全部归儿子李学军所有 。 李宏军李建华2013年5月24日” 。 李学军的父亲李建华到庭陈述 , 该保证书是离婚当天在民政局办完离婚手续之后 , 两人在饭店吃午饭时所写 , 当时气氛很和谐 , 没有纸 , 所以从笔记本上撕下一张纸 , 写了两份 , 一人一份 , 这张是李建华所持有的 。 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以下两点:一是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李建华给李宏军的200万元补偿款是否能够继承;二是“保证书”的性质和效力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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