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时分给子女的房屋算房产赠与吗?( 二 )


第六 , 第一 , 关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李建华给李宏军的200万元补偿款是否属于遗产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 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
第七 , 本案中 , 李建华与李宏军在离婚协议中约定 , 李建华给付李宏军200万元补偿款 , 系履行标的物为财物的债权 , 该债权虽基于李建华与李宏军的婚姻关系而产生 , 但双方并未明确约定该债权不得让与和继承 , 故该债权属于李宏军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 , 其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 。 被告李学军辩称 , 该债权是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债权 , 不得让与和继承 , 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 不予支持 。 因李宏军去世前未留有遗嘱 , 故对于其名下的200万元补偿款 , 由其法定继承人李学军及王某珊进行继承 。
【|父母离婚时分给子女的房屋算房产赠与吗?】第八 , 第二 , 关于“保证书”的性质和效力 。 本案中 , 根据华夏物证鉴定中心的意见 , 倾向认为:“保证书”上“李宏军”的签名字迹与样本上“李宏军”签名字迹是同一人所写;且原告方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予以反驳 , 故对于该“保证书”的真实性 , 依法予以确认 。 对于“保证书”的性质 。 从具体内容上看 , 该保证书是李建华和李宏军对各自名下房产的处分 , “再婚”或者“任何意外”系对各自房产进行处分的条件 , 因此 , 从内容上看保证书是李建华、李宏军对自身利益的处分 , 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
第九 , 关于该民事行为的效力 。 首先 , 从传统观念考虑 , 父母将所有的财产留给子女符合人之常情 , 李建华、李宏军在离婚后希望再婚或者死亡时 , 将房产给儿子符合常理;从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来看 , 保证书的真实性法院予以确认 , 因此保证书应当是李建华与李宏军的真实意思表示 。 其次 , 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 是当事人自愿签署的 , 符合法律规定 。 综上 , 该保证书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 合法有效 。
第十 , 根据一般人的理解 , “任何意外”应包含死亡之意 , 可以扩张解释为死亡 , 当李宏军去世后 , 视为条件已成就 , 该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 , 故李宏军名下的房产 , 在其去世后 , 应按照其本人意愿 , 由其子李学军所有 。 因此 , 原告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 , 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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