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四)项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四款,拒不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养犬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条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侮辱、殴打工作人员妨碍其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实施前已经饲养的犬只,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犬只注册 。
本规定实施前养犬人饲养的禁养犬只,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处理,也可以移交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
【张家口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本规定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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