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 , 维护市容环境卫生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 结合我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对单位、个人养犬实行严格限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限制养犬区域犬类的饲养和经营活动管理 。我市的限制养犬区域(以下简称“限养区”)范围为:
(一)五城区各街道;
(二)鼓楼区洪山镇、晋安区岳峰镇、仓山区仓山镇、马尾区马尾镇全部区域;
(三)晋安区新店镇、鼓山镇、仓山区盖山镇、建新镇、城门镇、螺州镇、马尾区亭江镇的镇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
限养区内五城区各街道 , 鼓楼区洪山镇、晋安区岳峰镇全部区域 , 以及仓山区仓山镇、盖山镇、马尾区马尾镇、晋安区新店镇、鼓山镇的镇政府所在地建成区为严格限制养犬区域(以下简称“严格限养区”);限养区内其它范围为一般限制养犬区城(以下简称“一般限养区”) 。
各镇政府所在地建成区范围由区人民政府核定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辖区内限制养犬工作 。
公安部门是限制养犬工作的主管机关 , 负责养犬登记注册及审批、发放《预准通知单》、《犬类经营许可证》、《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 对养犬伤人事件及单位、个人在住所范围内违法养犬行为进行查处 。
城市建设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城监机构”)负责组织捕捉、处理路面禁养犬、无证犬、无主犬 , 以及查处犬主及准养犬在路面的违章行为 。
【福州市养犬管理办法?福州养犬管理规定】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制、生产和供应;对准养犬进行预防接种和核发《犬类免疫证》 , 并负责犬疫病的诊治和疫情监测工作 。
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和抗狂犬病血清的统一供应、接种 , 诊治被犬伤害者 , 监测狂犬病疫情 , 查处狂犬病疫情事件 , 管理犬类食品的经营销售活动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犬的经营销售活动 。
第五条 公民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养犬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劝阻或举报 , 有权对行政机关的违法失职行为予以检举、控告 。因他人养犬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 , 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
第二章 犬类饲养
第六条 在限养区内养犬实行许可审批制度和强制免疫制度 。批准养犬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犬类免疫证》、《养犬许可证》和犬牌(即“两证一牌” , 下同) 。
未经公安部门批准和畜牧兽医部门检疫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限养区内饲养犬类 。
第七条 在限养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狼狗等烈性犬 ,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除外 。
在严格限养区内个人只能饲养小型观赏犬 , 小型观赏犬品种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畜牧兽医部门确定并公布 。
第八条 除军队、武警部队及公安、司法部门用犬外 , 符合下列条件单位经批准后可在限养区内饲养犬类:
(一)科研、医疗实验用犬;
(二)专业表演团体演出用犬;
(三)动物园观赏用犬;
(四)重要仓储单位、重要保卫场所等特殊需要用犬的单位 。
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必须对犬采取防疫措施 , 并建立养犬管理制度 , 指派专人管理犬 。犬必须拴养 , 管理员不得携犬外出 。
第九条 在限养区内个人申请养犬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在本市有独立住宅单元或独户居住 , 并且每户限养一只 。
曾因违法养犬被公安机关吊销《养犬许可证》的 , 满三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养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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