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养犬管理办法?福州养犬管理规定( 二 )


福州市养犬管理办法?福州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条 符合养犬条件的个人或单位按下列程序申请养犬:
(一)个人须持申请报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 经当地公安派出所签注认可后 , 向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部门提出养犬申请 。
单位持申请报告、养犬管理制度、犬管理人名单 , 经住所地的区公安部门签注认可后向市公安部门提出养犬申请 。
经批准养犬的 , 个人养犬由区公安部门核发《预准通知单》 , 单位养犬由市公安部门核发《预准通知单》 。《预准通知单》有效期半年 。单位和个人凭《预准通知单》购犬或接受他人赠犬 。
(二)单位、个人必须自购犬或接受赠犬后10日内持《预准通知单》、犬的彩色照片 , 携犬到畜牧兽医部门对犬进行健康检查 , 经检疫合格后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 并发给《犬类免疫证》 。
(三)单位、个人应自领取《犬类免疫证》之日起10日内持《预准通知单》、《犬类免疫证》、犬的彩色照片 , 携犬到区公安部门申领《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个人养犬的 , 在缴纳注册登记费后 , 公安部门予以核发证、牌 。《养犬许可证》每年审验一次 。
第十一条 个人在缴纳注册登记费、领取《养犬许可证》后 , 从第二年起每年向公安部门缴纳年度审验费 。注册登记费、年度审验费具体收费标准按市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二条 经批准养犬的个人 , 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般限养区内的大型犬必须实行拴养或圈养 , 不得出户;在严格限养区内允许携小型观赏犬在规定时间(每日早7点前、晚19点以后)出户;
(二)携犬外出 , 必须随身携带《养犬许可证》 , 犬必须挂犬牌、束犬链、戴犬罩 , 并由成年人牵领;
(三)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宾馆、饭店、公园、学校、医院、影剧院等公共场所;
(四)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 , 携犬人应当负责及时清除;
(六)未经公安部门批准 , 不得擅自遗弃犬只;
(七)养犬不得侵扰他人正常生活;
(八)每年按畜牧部门规定时间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疫苗 。
第十三条 限养区内登记注册的犬只产幼犬的 , 养犬人必须自幼犬出生之日起30日内对其进行处理 , 需换养幼犬的 , 应当到公安部门和畜牧兽医部门办理“两证一牌”的变更登记手续 。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养犬单位或个人将犬转让、赠与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要求的单位或个人饲养的 , 自转让、赠与之日起10日内 , 受让(受赠)人必须携犬到公安部门和畜牧兽医部门办理“两证一牌”变更登记手续 。
养犬饲养地发生变动的 , 养犬单位或个人应自变动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部门和畜牧兽医部门办理“两证一牌”变更登记手续 。
第十五条 经批准饲养的犬死亡或丢失的 , 养犬单位或个人应于30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 , 并将两证一牌交回原发放机关注销 。如要求继续养犬 , 必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养犬审批手续 。
第十六条 犬伤害他人时 , 犬主或携犬人必须立即将伤者送至医院诊治 , 先垫付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被伤害者的诊治费和其他经济损失;对伤人犬必须立即送交畜牧兽医部门检查 , 属于狂犬的 , 应当立即灭杀 。
第三章 犬类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限养区内禁止开办犬类养殖场或从事犬类营利性养殖活动 。
第十八条 在限养区内从事犬类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以及开办为养犬服务的商店、医院 , 必须向市公安、畜牧兽医部门提出申请 , 凭市公安部门核发的《犬类经营许可证》和市畜牧兽医部门核发的有关证件向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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