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衢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衢州市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衢州城市建成区 。
第三条 市区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 。
第四条 市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按属地管理原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工作,并可在公安部门配合下组织捕杀狂犬、野犬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积极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
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一)公安部门负责牵头规范市区养犬整治工作和养犬违法行为的处理,组织捕杀狂犬、野犬、无主犬 。
(二)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犬类的免疫,每年一季度对辖区内的犬进行一次集中免疫,对已免疫的犬实行挂牌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
(三)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乱搭犬舍或经营犬类占道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的查处 。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五)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 。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居民、村民中开展按章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和做好违章养犬行为的劝说工作 。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养犬管理法律、法规、政府的政策文件精神以及卫生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养犬管理办法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居民、村民、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
第七条 市区范围内原则上每户只能养一只成年犬 。市区的医院和学校一般不得养犬 。
第八条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在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划定范围禁止遛犬 。
区人民政府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定地区划定范围禁止养犬、遛犬 。
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经过讨论决定,可以在居住地区内规定禁止遛犬的区域、时间 。
第九条 在市区养犬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和登记挂牌制度 。未经免疫和登记挂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 。
第十条 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有固定住所 。

衢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个人需养犬的,应事先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登记 。对符合养犬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配合相关部门与其签订养犬责任书 。
养犬人应定期携犬到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注射狂犬病疫苗等防疫疫苗,领取动物防疫控制机构核发的免疫证明和犬免疫牌 。
第十二条 养犬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免疫挂牌的犬必须实行圈(栓)养,严禁放养 。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
(二)禁止在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规定范围内遛犬,禁止在政府划定的特定区域内养犬、遛犬 。
(三)需携犬外出的,必须束犬链,系栓犬牌,由成人牵领,并应避让行人 。不得携犬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和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携犬外出时,对犬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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