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养犬管理办法?榆林养犬管理办法( 二 )


第十三条 经登记所养的犬只,因搬迁、出售、赠与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养犬、购犬和受赠的个人、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持《养犬登记证》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
第十四条 《养犬登记证》、犬牌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到办证机构申请补发 。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无证犬只、流浪犬只及其他违法养犬行为 。
第三章 犬只防疫管理
第十六条 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
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到当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和动物诊疗机构对饲养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办理养犬登记 。养犬人或养犬单位应当在狂犬病免疫有效期满前再次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 。
第十七条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区域指定动物防疫机构或动物诊疗机构实施犬只狂犬病免疫,为犬只免疫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
被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应当为实施狂犬病免疫的犬只建立免疫登记卡和信息管理档案 。免疫信息和公安部门共享 。
第十八条 养犬人、养犬单位发现饲养的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向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榆林市养犬管理办法?榆林养犬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条 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养犬单位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或报告当地社区、街道、村居委,不得自行掩埋或者乱扔犬只尸体 。
第二十一条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狂犬病状况进行监测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狂犬病预防、控制措施 。
发生狂犬病疫情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畜牧、公安、卫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并依法采取紧急防控措施,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无条件予以配合 。
第四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依法文明养犬,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进行犬只免疫,依法办理犬只登记;
(二)携犬出户时,为犬只挂上犬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牵引带牵领;牵引带不得超过两米,在行人拥挤时自觉收紧牵引带;
(三)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
(四)犬只有攻击人行为时,立即制止,不得危及他人人身安全;
(五)保持犬只卫生,制止犬吠,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六)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不得污染市容环境卫生;
(七)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的犬只 。
第二十三条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
(一)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幼儿园;
(二)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
(三)餐饮场所、商场、宾馆;
(四)除出租车以外的其它公共交通工具;
(五)其他明示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 。
以上禁止区域,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助残犬的除外 。
第二十四条 烈性犬、大型犬因免疫、诊疗等原因确需外出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为犬只带上嘴套或将其装入犬笼 。
第二十五条 养犬人、养犬单位放任犬只在城市道路、公路乱跑乱窜造成交通事故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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