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养犬管理办法?榆林养犬管理办法

榆林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限制和规范养犬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限制养犬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和养犬单位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 。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畜牧、城市管理、财政、工商、卫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限制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限制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第五条 市级公安机关是本市限制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治安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限制养犬的管理工作 。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的检疫、免疫工作及无害化处理的技术指导工作 。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因饲养、经营犬只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
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限制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登记注册和监管 。
卫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患狂犬病疫情的防控和防治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限制养犬管理工作,并做好病死犬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本居住区限制养犬自治管理工作 。
第六条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志愿者组织参与限制养犬管理活动 。
第二章 养犬限制与登记管理
第七条 实行划区域限制养犬 。
城市市区内为重点限养区;其他区域为一般限养区 。重点限养区和一般限养区的划分由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划分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
第八条 重点限养区内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
单位饲养或者一般限养区内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必须实行拴养或者圈养 。
烈性犬、大型犬名录由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重点限养区内禁止从事犬类养殖活动 。
第九条 实行养犬登记制度 。
申请养犬的个人、单位应当到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未经登记,不得养犬 。《养犬登记证》和犬牌由市公安机关监督统一制作;犬类狂犬病免疫证(牌)由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养犬登记证每年检验一次,检验时养犬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供犬只狂犬病免疫期内的证明 。
第十条 申请养犬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个人申请养犬登记的: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本市的合法证件;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的居所 。
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养犬登记的:
(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犬笼、犬舍、围墙等防护设施;
(三)有专职管养犬只的人员;
(四)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
第十一条 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个人申请养犬登记:
(一)书面申请材料;
(二)养犬人身份证件;
(三)犬只两张彩色照片;
(四)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
单位申请养犬登记:
(一)书面申请材料;
(二)单位主体资格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四)犬只两张彩色照片;
(五)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六)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并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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