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犬只饲养人或管理人阻挠、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十四、各区人民政府应按照本通告要求制定贯彻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完成本区养犬整治任务 。
十五、广大市民要充分认识违法养犬给城市卫生防疫、市民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所带来的严重影响和危害,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违规养犬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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