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不得开设犬类诊疗业务,不准为无证犬诊疗 。
【通化市养犬管理条例?通化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病犬诊治时发生意外死亡事故,由双方协商处理,妥善解决,不得无理纠缠 。因交通死亡的,由犬主自行负责 。
犬类咬伤或损害他人的,由犬主和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责任,并负责赔偿医疗费用 。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或由城管、畜牧、 工商等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违反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饲养其它犬的,除强行捕杀外,并视情节对犬主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
(二)违反第七条第(二)项规定,不进行登记、审批的,除按无证犬处理外,并对犬主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
(三)违反第八条规定,准养犬未在指定部位佩戴准养标志,户(院)外散养,携犬进入道路、广场和公共场所的,除没收或按无证犬捕杀外,并对犬主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妨碍他人休息,经劝告无效的以及影响公共交通和环境卫生的,对犬主处以二百元罚款;不按规定期限复验《复犬许可证》的,取消许可 。
(四)违反第九条规定,犬类买卖、转让、丢失、 死亡后不办理更名、过户、注销手续的,对犬主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罚款 。
(五)违反第十一条规定,饭店和其他经营业户饲养或宰杀食用活犬的,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外地客户和农村个人进城私自交易食用活犬的,除没收以外,并处每销售一条犬价格三倍的罚款 。
(六)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不到指定的交易市场交易犬类的,除没收以外,并处五百元罚款;偷、 漏收费的,除责令犬主补交收费外,并对其处以二百元罚款 。
(七)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无证开设诊疗业务或诊疗无证犬的,视情节分别予以停业整顿,取消诊疗资格,并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
第十八条 妨碍、阻挠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有履行的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或复议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条 管理人员要尽职尽责,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违法渎职的,视其情节,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经济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城区、 建制镇犬类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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