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养犬管理规定

朝阳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养犬管理工作 , 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 , 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 根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和省其他有关规定 , 结合我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在朝阳市城市市区内适用 。
第三条
市公安部门是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动物卫生监督、卫生、工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 , 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 。未经批准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

朝阳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五条
市区内个人可以养小型观赏犬 , 每户只准养一只身高(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 )不超过40厘米 , 体重不超过10公斤的小型观赏犬 , 禁止养大型犬 。
第六条
个人养犬 , 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
第七条
市区内个人养犬 , 应向居住地公安社区警务机构申请 , 并提供下列材料 , 由各公安分局批准:(一)城市常住户口或有关签证的复印件;(二)居住地居民委员会的独户居住证明;(三)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免疫证明;(四)犬的彩色照片两张 。
第八条
公安社区警务机构受理申请后 , 应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 提出审核意见 , 报所属公安分局作出是否准予养犬决定 。公安部门从受理申请到作出是否准予养犬决定的期限为20个工作日 。
第九条
【朝阳市养犬管理规定】获准养犬的个人 , 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社区警务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 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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