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综合管理活动 。
第三条本条例所规范的城市综合管理的范围是:城市规划实施、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 。
第四条城市综合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部门联动的原则 。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确定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城市综合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
第六条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综合管理的具体工作,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并实施相应行政强制措施 。
住建、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水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综合管理相关工作 。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综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
第八条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城市综合管理法规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法治意识,提升公民文明素养,营造良好的城市综合管理执法环境 。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城市综合管理相关规定,并有权对城市综合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多渠道监督、举报途径,为公众参与城市综合管理活动提供条件 。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十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下列行为依法进行综合管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
【乌海市养犬管理条例】(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
(三)城市市政道路、公用设施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
(四)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
(五)城市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违法行为;
(六)城市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公共场所销售食品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回收贩卖药品等违法行为;
(七)城市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违法行为;
(八)城市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在河道违规取土、私搭乱建侵占城市河道等违法行为;
(九)城市殡葬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或者住宅小区公共区域搭设灵棚、停放遗体、吹奏丧事鼓乐、焚烧祭品、抛撒冥纸等违法行为 。
前款规定以外,其他确需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进行综合管理,并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调整确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
第十一条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驻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以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名义,在本辖区开展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
第十二条城市综合管理实行日常巡查制度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
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划定城市综合管理网格单元区域、明确区域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在政府网站、责任区范围内明显位置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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