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养犬管理规定?营口养犬管理规定

营口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活动及其管理工作 。
第三条 市和市(县)区政府应当加强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查处无证养犬和违规携犬外出、收留流浪犬等管理工作 。
畜牧兽医、城管综合执法、工商、财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养犬管理工作 。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
第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活动,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养犬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
【营口市养犬管理规定?营口养犬管理规定】鼓励动物保护组织、宠物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公益性宣传培训活动,参与养犬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养犬人应当履行对犬只的监护义务,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养犬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
第六条 城市市区范围内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养犬一般管理区的城镇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区域,经市、市(县)区政府决定,可以按照养犬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 。
第七条 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个人养烈性犬、大型犬,禁止从事犬只养殖活动 。禁养犬种按照省公安厅和省畜牧兽医局公布的目录执行 。
第八条 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一般管理区内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
第九条 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在养犬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犬到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领取狂犬病免疫证明 。
养犬一般管理区内,畜牧兽医部门应当组织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发放免疫证明,并建立犬只狂犬病免疫档案 。
动物诊疗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将犬只的免疫有效期和再次注射狂犬病疫苗的时间告知养犬人 。养犬人应当在免疫有效期满前为犬只进行接种 。
第十条 个人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应当在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五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个人身份证;
(二)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三)犬只的两张彩色照片 。
第十一条 单位因工作需要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科研用犬、护卫用犬及演艺用犬等特种犬的,应当在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五日内,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单位的资格和业务性质证明;
(三)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养犬设施和场所证明;
(五)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六)与单位工作需要相适应的犬只数目清单(含犬种名称) 。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犬只,准予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养犬登记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养犬登记证》和《养犬登记牌》按照省公安厅公布的样式,由市公安局统一印制 。
养犬人遗失《养犬登记证》的,应当自遗失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居住地或者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补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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