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养犬管理规定?营口养犬管理规定( 二 )


营口市养犬管理规定?营口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犬只死亡或者转让的,养犬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居住地或者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或者变更养犬登记手续 。
第十四条 养犬人放弃饲养犬只或者因不符合条件无法办理养犬登记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 。
第十五条 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按年度向公安机关交纳养犬管理费 。养一只犬首年收费500元,次年起连续缴纳养犬管理费的,每年收费200元;未按照规定连续缴纳养犬管理费的,按首年标准收取;养多只犬的,第二只(含第二只)以上,每只犬每年收费1000元 。养犬管理费包括犬只管理、狂犬病疫苗及接种和相关证件制作等费用 。
养犬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人只承担狂犬病疫苗及接种的费用,不另收养犬管理费 。
养犬人提供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登记犬只绝育手术证明的,减半收取养犬管理费 。
收取的养犬管理费应当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财政部门应当将养犬管理费收取和使用情况按年度向社会公布 。
第十六条 市、市(县)区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畜牧兽医、规划建设等部门以及动物保护组织设定犬只收容场所,由公安机关组织收容下列犬只:
(一)走失犬只;
(二)流浪犬只;
(三)单位和个人自愿送交的犬只;
(四)被依法强制收容的犬只 。
对前款规定的第(一)、(二)项犬只,任何人均可以直接送交犬只收容场所 。
第十七条 犬只收容场所收容走失犬只的,应当予以登记,并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或者公告养犬人认领 。养犬人应当自收到通知或者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犬只收容场所认领 。
第十八条 超过期限无人认领的走失犬只,流浪犬只,单位或者个人自愿送交的犬只,以及除伤人以外的原因被强制收容的犬只,经市、市(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疫合格的,可以由具备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领养 。
第十九条 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犬出户应当挂犬牌、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并携带《养犬登记证》;
(二)携犬出户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三)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装入犬笼;
(四)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当立即清除;
(五)养犬重点管理区内,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幼儿园、学校、医院、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公园、广场、纪念性场所、饭店、商店、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航空港、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六)养犬重点管理区内,每日7点至19点期间不得遛犬;
(七)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八)不得妨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九)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和倒卖《养犬登记证》;
(十一)不得携带烈性犬、大型犬进入养犬重点管理区;因免疫、诊疗、运输等原因需要携犬进入禁止溜犬的场所或者携带烈性犬、大型犬进入养犬重点管理区的,应当将其装入犬笼,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十二)不得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发生犬只伤人的,应当立即将受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十三)履行养犬规定的其他义务 。
营口市养犬管理规定?营口养犬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屠宰犬只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在道路两侧和居民区等公共场所屠宰犬只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