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养犬管理条例为进一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 规范养犬行为 , 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 维护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 , 促进我市文明城市建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 现就规范城区市民养犬行为有关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城区范围为东至207国道复线东宝区至荆门高新区范薜肚?含荆门化工循环产业园、荆门高新技术产业园) , 南至荆门高新区范薜肚D洗蟮溃髦炼η鞅ι剿母汕?含毗邻四干渠以西的各单位、住宅区及居民点)、漳河新区荆山大道 , 北至湖北凯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含厂区)、金龙泉啤酒集团公司(含厂区)、东宝工业园 。
二、市民携带犬只出户时 , 应当为犬只束犬绳 , 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进行牵引 。对携带犬只外出未束犬绳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 拒不改正的 , 公安机关依照《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和《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规定 ,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三、饲养犬只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 , 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 , 携犬人应立即采取清洁措施予以清除 。对饲养犬只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 , 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 拒不改正的 , 城市管理部门依照《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规定 , 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四、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商场等公共场所 。对携带犬只进入禁止区域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 拒不改正的 , 公安机关依照《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规定 ,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荆门市养犬管理条例】五、犬只伤人的 , 饲养人要立即将伤者送医诊治 , 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驱使犬只伤人的 , 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六、学校、医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商场等公共场所要在门口张贴犬只禁入标志 , 管理者或经营者要劝阻携犬人携犬入内(导盲犬或肢体重残人携带辅助犬除外);广大人民群众要主动参与 , 对违规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举报 , 积极营造文明养犬的氛围 , 共同维护我市良好的人居环境 。
七、监督举报电话 , 公安:110;城管:12319。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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