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养犬管理条例

十堰养犬管理条例一、养犬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维护社会公德 , 做到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 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 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
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 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 ,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 , 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 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 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
二、除工作犬、导盲犬、助残犬等特殊用途的犬只外 ,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以及其他体高超过55厘米的犬只 。违反本规定的 , 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 , 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三、养犬人应当对犬只进行定期健康检查、注射狂犬疫苗、办理免疫证明 。

十堰养犬管理条例


四、饲养犬只应当圈养或者拴养 , 不得散养 。携犬出户应当束犬链牵引 , 主动避让老人、孕妇、残疾人、儿童及行人、车辆 , 不得妨害他人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 。
【十堰养犬管理条例】违反规定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牵引的 , 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犬只 。犬只伤害他人的 , 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五、犬只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 , 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 不得污染环境 , 影响市容市貌 。违反本规定的 , 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六、养犬人未经许可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违规经营犬只 。违反本规定的 , 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七、携犬出户时 , 不得进入超市、商场(店)、金融经营场所、宾馆、公园、公共广场、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 乘坐客运出租车须征得驾驶员同意 。
八、对于流浪犬只由属地街道办事处进行统一收容 , 鼓励有关社会团体收容领养犬只 , 鼓励爱心人士参与养犬管理志愿者队伍 。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不文明养犬行为 , 对于携犬影响他人人身安全的 , 可向公安机关或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投诉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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