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养犬管理规定2019

威海市养犬管理规定2019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市区环境卫生,根据《山东省养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凡在市区限制养犬区域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市区范围内,对养犬实行总量控制,禁限结合,严格管理 。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管理工作 。畜牧、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市区限制养犬的范围为:
(一)鲸园、环翠楼、竹岛、刘公岛办事处所辖区域;孙家疃镇的王家村、合庆村、孙家疃村、黄泥沟村所在区域;
(二)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所辖区域;
(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长峰村、蒿泊村连线以东,海埠村、华能电厂连线以西,齐鲁大道以北区域 。
第六条 限制养犬区内除科研、警卫等单位因特殊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养大型犬、烈性犬外,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养大型犬、烈性犬 。限制养犬区内经批准可以饲养小型观赏宠物犬 。小型观赏宠物犬的品种和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畜牧部门确定并公布 。
第七条 限制养犬区内申清养犬的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在本市长期居住;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独户居住 。
外国人申请养犬,必须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本市单位或个人担保 。

威海市养犬管理规定2019


第八条 限制养犬区内养犬实行许可证制度 。申请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由所属公安分局审核同意,发给《准予养犬通知书》后方可购犬 。养犬单位或个人购犬后,持《准予养犬通知书》到畜牧部门对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凭《犬类免疫证》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个人经批准养犬的,每户只准养一只 。
第九条 《养犬许可证》每年注册一次 。
第十条 限制养犬区内个人养犬的,应当在领取养犬许可证和年度审验时,缴纳许可证工本费、登记费和年度注册费 。登记费、年度注册费按省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养犬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制定 。
第十一条 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码头、航空港及其他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车外的公共文通工具和电梯;
(三)小型观赏犬出户时必须挂犬牌、系犬链,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
(四)限制养犬区内允许携小型观赏犬出户的时间为每日20时至次日7时之间,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及时予以清除;
(五)养犬不得侵扰邻里及他人的正常生恬,严禁纵犬伤人;
(六)每年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一次,凭《犬类免疫证》、《养犬许可证》到登记地公安机关办理年度注册 。
第十二条 限制养犬区内,禁止从事犬类养殖业,犬类交易必须进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交易市场 。
第十三条 养犬人所养犬伤害他人,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卫生部门诊治,负担其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其他损失;对伤人犬应当及时送交畜牧部门检查 。确系狂犬的,由畜牧部门立即宰杀,并会同卫生防疫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
第十四条 养犬人变更住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养犬许可变更手续 。所养犬死亡、宰杀或失踪的,养犬人应当在15日内到原批准机关办理注销养犬许可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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