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养犬管理规定

九江养犬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 , 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 , 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江西省犬类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犬类的饲养、经营、表演、诊疗服务等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 , 建立养犬管理工作的协调联动机制 , 为养犬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装备和场所 。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 负责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 。
【九江养犬管理规定】市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类防疫工作 , 对犬类进行预防接种、登记和发放犬类免疫证、牌 , 对狂犬病进行疫情监测 。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因养犬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 。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狂犬病人的诊治 。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经常开展犬类管理宣传教育 , 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 , 并有权了解对举报的查处结果 。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监督电话 , 接受举报和监督 。
第六条本市浔阳区、庐山区、九江开发区城区范围为限制养犬范围 。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并公布限制养犬范围 。
第七条在限制养犬范围内 , 未经批准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
第八条在限制养犬范围内 , 有关单位确因警卫、科研、军警工作需要 , 经过批准可以养犬 。
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村)民 , 经过批准 , 每户可以饲养一只宠物犬: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单户居住;
(三)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宠物犬的范围以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省畜牧兽医部门联合公布为准 。
第九条在限制养犬范围内 , 有关单位、居(村)民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条件需要养犬的 , 应当向县、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其中 , 居(村)民在提出申请前 , 应当先征得居(村)民委员会的同意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日起10日内进行审批 。对符合条件的 , 发给犬类准养证、牌 , 每犬一证一牌;对不符合条件的 , 不予批准 , 并书面说明理由 。
本办法施行前 , 在限制养犬范围内已经养犬的单位和居(村)民 , 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 , 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十条养犬人应当每年携犬到畜牧兽医部门进行检疫 , 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 , 领取犬类免疫证、牌 。
畜牧兽医部门收取疫苗注射费应当遵守省价格、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 并对已免疫的犬只进行登记 。
第十一条犬类准养证、牌和犬类免疫证、牌毁损或者遗失的 , 养犬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
禁止转借、冒用、涂改、伪造和买卖犬类准养证、牌和犬类免疫证、牌 。
犬类准养证、牌和犬类免疫证、牌在省有关部门统一制作前 , 由市公安机关和市畜牧兽医部门分别制作 。

九江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养犬人变更住址的 , 应当向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犬类准养证变更手续 。
犬转让给他人的 , 养犬人应当向原批准机关办理犬类准养证注销手续 ,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犬类准养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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