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养犬管理规定

莱芜市养犬管理规定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三章 城市道路容貌管理
第四章 居住区容貌管理
第五章 其他方面容貌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市容管理及相关活动 。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各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机构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市容,是对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构)筑物、道路、居住区、静态交通、水域、广告标识、照明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等与人的行为构成的城市局部或者整体景观 。
第四条 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重心下移、属地管理,源头治理、标本兼治,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市容管理工作负总责 。
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功能区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辖区内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城市市容纳入网格化管理,制定居民公约,鼓励居民积极参与市容管理相关活动,组织、动员、指导社区内单位和居民落实责任区制度 。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市容监督管理工作 。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行使辖区内城市市容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 。
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商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市市容管理相关工作 。
第七条 实行城市市容维护管理责任制度,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和城市容貌标准做好城市市容维护工作 。
市容维护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对维护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城市道路、桥梁、绿化、广场、路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路标路牌、市政设施、防空设施、风景名胜区等公共设施和公园、车站、停车场、集贸市场、劳务市场、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聚集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三)广告设施与标识由设置单位负责;
(四)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规划红线内由本单位负责;
(五)各类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人负责;
(六)铁路、公路、隧道、河道、水域及沿岸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实行物业委托管理的居住区,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委托管理的居住区、街巷,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编制重要地段景观、户外广告、照明、停车场、集贸市场、环境卫生、地下管廊等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管理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维护城市市容的意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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