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养犬管理规定( 四 )


第四十一条 城市照明应当与建筑、道路、广场、水域等被照明对象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
设置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容貌标准;景观照明设施出现损坏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公共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裱糊红纸或者擅自张贴、悬挂、设置广告宣传品;
(二)在城市公共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公共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四)擅自改变城市公共设施的使用性质、使用范围或者迁移、拆除、占用城市公共设施;
(五)其他可能影响城市公共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
第四十三条 车站、广场、公厕、公共绿地、文化体育场所、河道、地下通道、过街天桥等城市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持干净、整洁 。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公共场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或者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
(三)堆放物料或者违法搭建建(构)筑物;
(四)不按照规定倾倒垃圾、污水或者粪便;
(五)在露天场所或者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垃圾、秸秆、树叶等;
(六)烧纸、抛撒殡葬祭祀物品或者进行占卜等活动;
(七)燃放孔明灯、投放广告宣传飞艇;
(八)其他损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
第四十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保持回收场所整洁,对存储场所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不得乱堆乱放或者焚烧废旧物品 。
第四十六条 公共厕所应当免费对外开放,设有明显标志,并由专人管理 。
鼓励沿街单位厕所向社会开放,并在显要位置设置标识牌 。
第四十七条 湖泊、湿地、河道(渠)等城市水域的水面、岸坡应当保持清洁,水生植物、垃圾等废弃物应当及时清除 。
第四十八条 供本单位专用的配建停车设施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情况下,鼓励向社会开放,提供停车服务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金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
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城市市容管理工作的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 。
第五十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快城市管理和服务体系智慧化建设,实现感知、分析、服务、指挥、督查一体化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网站应当及时公布市容管理中产生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并作为诚信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
第五十一条 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市容方面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应当给予处罚的,应当在七日内书面告知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并提供有关技术支持 。
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结案之日起七日内告知相关部门处理情况 。
第五十二条 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扶助、行政调解等非强制手段,引导管理对象自觉遵守 。
第五十三条 建立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打击妨碍城市市容管理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 。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应当加强法律指导,及时受理、审理涉及城市市容管理执法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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