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养犬管理规定( 三 )


第二十六条 城市道路的清扫保洁责任人,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定时清扫、保洁,在满足机械化清扫的区域实行机械化清扫作业 。
严禁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绿地和河沟内 。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及两侧公共场地从事下列行为:
(一)清洗机动车辆;
(二)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者从事生产、销售、修理、加工等经营活动;
(三)散发小广告和其他印刷制品;
(四)摆放落地招牌;
(五)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
(六)违法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七)其他影响城市容貌的占道行为 。
临街机动车辆清洗站(点)清洗机动车辆所产生的污水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
第二十八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划定路内占道临时停车泊位 。
路内占道临时停车泊位实行统一的路内停车标识系统 。
鼓励路内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实行特许经营,通过招标等方式,公开选择经营主体,将已经建成的停车设施项目转交社会资本运营管理 。
第二十九条 运输散装货物的机动车应当采取密闭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因扬撒、泄漏污染路面 。
第四章 居住区容貌管理
第三十条 居住区内不得乱搭乱建、占路设摊、乱堆乱放、乱贴乱画,道路路面应当完好畅通,整洁卫生 。
第三十一条 居住区内书报箱、牛奶箱、报栏、健康教育宣传栏、电线杆、变电箱、垃圾箱等公共设施应当合理布局、整洁完好;娱乐、休闲、绿化等公共场所应当整洁卫生 。
【莱芜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居住区内电力、通信、燃气、供水、供热等各类管线应当规范设置,不得乱拉乱设;出现损坏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
第三十三条 居住区内公共绿化植物应定期养护,无明显病虫害、无死树,无种植农作物等毁坏、侵占绿化现象 。
第三十四条 居民进行装修、娱乐、体育运动及其他活动时,应当符合社会生活噪音排放标准,不得影响他人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居住区内装修、娱乐、体育运动及其他活动进行规范管理,对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应当及时制止 。
第三十五条 居住区内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用束犬链(绳)牵领,并随身携带清除犬粪用具,及时清除犬粪 。
第三十六条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进驻老旧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推进居住区容貌治理 。

莱芜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居住区配建的停车设施建成后,业主大会同意的可以向社会开放闲置空余车位,提供停车服务 。
专用停车设施由所有人或其委托的停车管理经营单位负责日常运营和管理 。
第五章 其他方面容貌管理
第三十八条 鼓励通过规划引导、市场运作、商户自治等方式,合理设置和管理农贸市场、便民市场和早市、夜市 。
经批准设置的农贸市场、便民市场和早市、夜市,应当整洁有序 。
市场责任主体和经营者应当及时清理产生的垃圾,不得污染、损坏路面 。
第三十九条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禁止露天烧烤食品 。
第四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牌匾应当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要求;尚未制定规划的区域,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陈旧、损坏的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过期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及时拆除 。
利用机动车辆车身设置广告的,应当规范、整洁、文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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