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养犬管理规定( 五 )


第五十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机构可以聘用城市市容协管员,协助做好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社会力量承担城市市容管理有关服务事项 。
第五十五条 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 。经聘请的社会监督员发现城市市容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有不当行为的,有权检举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第五十六条 建立公开曝光制度 。新闻媒体应当对严重违反城市市容管理秩序的行为进行曝光 。
第五十七条 建立市容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城市市容管理有关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 。
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市民举报有关城市市容管理方面违法行为,能够提供有效证据,并且配合旁证,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市容维护责任人未履行维护管理责任的,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一)在城市公共场所随地吐痰或者便溺的;
(二)在城市公共场所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的;
(三)养犬人携犬出户未及时清除犬粪的 。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借用临街建(构)筑物或者树木在道路两侧拉绳晾晒物品、擅自拉挂条幅的;
(二)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饲养家禽家畜的;
(三)在城市公共场所燃放孔明灯的;
(四)占用城市道路及两侧公共场地散发小广告和其他印刷制品的、摆放落地招牌的;
(五)在城市公共场所烧纸、抛撒殡葬祭祀物品或者进行占卜等活动的 。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占用城市道路及两侧公共场地清洗机动车辆或者在道路缘设置接坡的;
(二)临街机动车辆清洗站(点)随意排放污水的;
(三)不按照规定倾倒垃圾、污水或者粪便的 。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筑物出现结构损坏、墙面剥离或者外立面污染,未及时进行修整清理的;
(二)在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顶部安装太阳能板、空调外机、防盗网等设施设备,违反城市容貌标准的;
(三)封闭临街建(构)筑物阳台、平台、外走廊超出原建(构)筑物设计外沿的;
(四)景观照明设施图案或者灯具损坏未及时修复的;
(五)在城市公共设施上裱糊红纸的;
(六)在城市公共场所投放广告宣传飞艇的 。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市场责任主体和经营者没有及时清理产生的垃圾或者污染、损坏路面的;
(二)商业庆典活动在室(院)外进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
(三)临街经营业户超出门窗、外墙摆卖商品的;
(四)广告、牌匾设置不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要求或者城市容貌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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