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养犬管理规定( 二 )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维护城市市容志愿服务活动 。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市容的权利,都有不得损害城市市容的义务 。
第二章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当体现本市特色风貌,其造型、装饰等应当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 。
第十二条 建(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出现结构损坏、墙面剥离或者外立面污染的,应当及时维护 。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建(构)筑物违法搭建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在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涂写、刻画 。
第十四条 城镇道路两侧建(构)筑物需要进行外部装修或者改建临街门窗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总体要求和城市容貌标准 。
第十五条 建(构)筑物工程建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封闭围挡,围挡外观与环境相协调,禁止利用施工围挡设置商业广告;围挡外禁止堆放施工机具、材料及杂物;
(二)对车辆进出路面进行硬化;
(三)施工时采取防尘措施;
(四)及时清运渣土等建筑垃圾,按照有关部门指定地点倾倒处理;
(五)建设冲洗沉淀池,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清洁;
(六)按规定排水,不得造成污染;
(七)在噪声敏感建(构)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午间、夜间建筑施工作业;
(八)工程停工、竣工后,及时清理、平整场地 。
第十六条 封闭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的,不得超出原建筑物设计外沿,外形、规格、色彩等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
第十七条 在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顶部安装的太阳能板、空调外机、防盗网等设施,应当统一规范设置 。
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等空中架设的线缆应当规范有序 。
建(构)筑物的顶部不得乱搭、乱放 。
第十八条 在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外和门窗外不得晾晒衣物,不得堆放、吊挂杂物 。
禁止借用临街建(构)筑物或者树木在道路两侧拉绳晾晒物品 。禁止擅自拉挂条幅 。
第十九条 使用临街建(构)筑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商业庆典活动在室(院)内进行;
(二)门前保持整洁,车辆停放整齐有序,不得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
(三)门店招牌(牌匾)一户一匾牌、无污损,使用文字、商标、图案应当准确规范;
(四)设置排烟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五)禁止在建(构)筑物外立面张贴、吊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建(构)筑物阳台、门窗发布信息;
(六)禁止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招手拉客、拦截车辆等方式招揽生意 。
第三章 城市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应当保持平坦完好,路面出现破损应当及时修复,杂物应当及时清除 。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造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或者进行影响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
因各类工程施工损坏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及时修复 。
第二十三条 城市既有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有序迁至地下综合管廊,尚未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采取埋地敷设的方式;不具备埋设入地条件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和隐蔽措施 。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上设置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保证安全 。发现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避险措施,并及时修补 。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及两侧设置的读报栏、健康教育宣传栏、邮政箱、垃圾箱、各种标志牌、候车亭(廊)、安全护栏、隔离桩(墩)等公共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 。陈旧、破损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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