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养犬管理 , 规范养犬行为 , 保障公众人身安全和健康 , 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 结合本市城区实际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城区内犬只的饲养、经营及其管理活动 , 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城区 , 是指西陵区(含宜昌高新区东山园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点军街道、猇亭区古老背街道以及夷陵区城市建成区所在区域 。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条 城区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
第四条 本市及各区人民政府(含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 下同)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 , 组织、指导和监督养犬管理工作 , 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并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做好辖区内养犬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 对养犬管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负责养犬登记管理 , 查处违法违规养犬行为 ,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和应急处置工作 。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占道售犬行为和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 , 组织捕捉流浪犬只 , 协助公安部门查处违法养犬行为 。
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只的防疫和检疫、狂犬病等犬类疫情监测和处置、犬只无害化处理及收容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疫苗的供应、预防接种、登记和狂犬病疫情监测、狂犬病人的诊治等工作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引导物业区域内居民规范养犬 , 及时劝阻、制止和报告违法违规养犬行为 。
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园林、生态环境、教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 协同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
第六条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居(村)民会议、业主大会 , 就本居住区养犬事项制定管理公约或者规约 , 并组织监督实施 。养犬人应当遵守公约或者规约 。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 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行为规范 。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 , 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及狂犬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
电视、报刊、广播、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和养犬知识宣传 , 引导形成良好养犬习惯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和投诉 。
公安、城市管理执法、畜牧兽医、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的方式 , 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 。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九条 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禁养犬只的品种及标准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畜牧兽医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第十条 个人饲养犬只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在城区内有固定住所并且独户居住 。
个人在城区内饲养犬只的 , 每户不超过2条 。
第十一条 单位饲养犬只 ,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用途;
(三)有专门的圈养设施 , 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和驯养;
(四)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
第十二条 养犬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 。
养犬人应当及时携犬只到具备法定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接种预防狂犬病疫苗 , 取得免疫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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