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养犬管理条例?郴州养犬管理条例

郴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城区养犬行为 , 预防和控制人畜共患传染病发生 , 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 , 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 结合我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市城区范围内犬只(军犬、警犬除外)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 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北湖区和苏仙区人民政府及郴州出口加工区(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成立由公安、畜牧兽医水产、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商、房产、卫生、食品药品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议事协调机构 , 组织、指导和监督养犬管理工作 , 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第五条 市城区养犬监督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
(一)公安机关负责市城区养犬的审批、违章养犬的处理 , 捕杀狂犬、野犬;
(二)畜牧兽医水产部门负责犬只的狂犬病防疫 , 供应兽用狂犬病疫苗 , 对经批准的养犬进行预防接种、登记和发放犬只《免疫证》 , 监测犬类狂犬病疫情;指导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相关管理以及执法;
(三)城管和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市城区饲养、经营犬只过程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四)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以及相关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相关管理工作;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权限负责狂犬疫苗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监督检查;
(七)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养犬监督管理工作经费;
(八)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 , 捕杀狂犬、野犬;
(九)房产、价格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监督管理工作 。
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 应当做好本单位(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 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养犬监管工作 。
第六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 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
第七条 北湖区、苏仙区人民政府及郴州出口加工区(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 , 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和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宣传教育 。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和养犬知识宣传 , 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 , 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的行为规范 。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参与养犬管理活动 。
第二章 养犬管理
第八条 在本市市城区范围内饲养的犬只应当实施狂犬病免疫 。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 , 养犬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 , 将犬只送至畜牧兽医水产部门的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 。
畜牧兽医水产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设置犬只狂犬病免疫点;经畜牧兽医水产部门认定的宠物诊疗机构可以开展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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